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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普陀区老年助餐服务考核补贴与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现将修订后的《普陀区老年助餐服务考核补贴与奖励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6年9月21日

普陀区老年助餐服务考核补贴与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普陀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推动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持续健康发展,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社区长者食堂服务规范》(DB31/T1491-2024)《上海市社区长者食堂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指标》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涵义)

老年助餐服务考核补贴与奖励,是指区民政局依据对本区社区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和长者餐桌的考核结果,核准发放的补贴及奖励。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每年两次的服务质量监测、供餐能力、老年人满意度及综合能力等方面。

第三条(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街道、镇负责落实老年助餐服务运营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助餐场所应当接受考核,如实提供资料,开放相关场所,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考核对象)

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纳入考核范围:

1.社区长者食堂;

2.老年助餐点;

3.长者餐桌。

第五条(考核方式)

通过实地监测、满意度调查、协同监管和信息归集等方式开展综合考核。

第二章 监测考核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社区长者食堂

(一)质量监测评价为“优秀”,补贴20000元/家/半年度。

(二)质量监测评价为“良好”且评价得分高于全区监测平均分,补贴10000元/家/半年度。

(三)质量监测评价为“良好”但评价得分低于全区监测平均分,补贴5000元/家/半年度。

(四)质量监测评价为“一般”或“较差”,无补贴。

(五)当年度参加市级质量监测评价为“优秀”,或属于市级免检范围且区级质量监测评价为“优秀”,补贴10000元/家/年度。

二、老年助餐点及长者餐桌

(一)质量监测评价为“优秀”,补贴10000元/个/半年度。

(二)质量监测评价为“良好”,补贴5000元/个/半年度。

(三)质量监测评价为“一般”或“较差”,无补贴。

第三章 运营考核奖励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一、服务供给奖

(一)社区长者食堂

1.供餐(除送餐)奖励

(1)0人次<日均堂食量<50人次,奖励1000元/家/半年度。

(2)50人次≤日均堂食量<250人次,奖励3000元/家/半年度。

(3)250人次≤日均堂食量<350人次,奖励5000元/家/半年度。

(4)日均堂食量≥350人次,奖励10000元/家/半年度。

2.送餐奖励

(1)0人次<日均送餐量<50人次,奖励1000元/家/半年度。

(2)50人次≤日均送餐量<250人次,奖励3000元/家/半年度。

(3)日均送餐量≥250人次,奖励5000元/家/半年度。

(二)老年助餐点及长者餐桌

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周正常运营不少于3天,给予相应奖补:

(1)0人次<日均供餐量<50人次,奖励1000元/个/半年度。

(2)50人次≤日均供餐量<100人次,奖励3000元/个/半年度。

(3)日均供餐量≥100人次,奖励5000元/个/半年度。

二、服务口碑奖

(一)社区长者食堂满意度评分高于全区平均分,奖励10000元/家/半年度。

(二)老年助餐点及长者餐桌满意度评分高于全区平均分,奖励1000元/个/半年度。

三、年度综合能力评定

完成当年市、区新增工作,如数字化创建、示范评选等,奖励5000元/家/年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资金使用)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所获补贴与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运营以及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软硬件提质增能。

第九条(资金监管)

区民政局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审核发放,确保公开透明,并定期联合街道、镇抽查资金使用情况。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如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贴,一经核实即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第十条(其他)

一、考核对象在考核周期内存在下列负面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综合研判后,扣除相应奖补资金:

(一)专项整治突出问题逾期未整改;

(二)日常整改未及时处置;

(三)受到行政处罚;

(四)引发重大负面社会舆情;

(五)未积极落实市、区助餐相关政策要求;

(六)其他经认定不能享受奖补的行为。

二、连续两次在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服务质量监测中被评价为“较差”,取消该机构考核补贴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第十二条(动态调整)

服务质量监测评分表及考核规则将依据市级、区级相关标准和实际考核效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解释说明)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由区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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