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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年04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升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绿容规〔2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建立规范的征收和监管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透明、收缴过程严谨、清运作业衔接顺畅的管理目标,遵循“分类管理,源头减量;资源利用,保护环境;按量收费,产者付费;数字赋能,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普陀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二、征收对象

凡在本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应当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可委托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缴费。

三、管理部门

(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在普陀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区城管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未按规定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区城管执法局指导各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违反生活垃圾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商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各街镇协助区绿化市容局开展政策宣贯、底数排摸,督促征收对象申报签约和费用缴纳等相关工作,并做好未签约征收对象的环境风险影响管控。

四、征收主体

区绿化市容局指定下属事业单位普陀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全区唯一合法征收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征收工作。

五、征收标准

(一)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

标准桶容量为240升,依据《关于普陀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普价管〔2014〕8号)以及《关于优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6〕3号),生活垃圾(干垃圾)36元/桶,生活垃圾(其他厨余垃圾)36元/桶,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54元/桶。若使用非标准桶,按容量体积同比例折算。同时,依据合同签订量结合实际产生量,实行清运总量核销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三)收费减免

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他减免政策,按照市、区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正向激励

1、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园、绿地等单位,经区级生活垃圾分类评估(每半年),评定成绩的达到90分及以上的,经区绿化市容局核准后,免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未达到90分的,按照单位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园、绿地内开设的营利性场所正常征收。

2、对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经区级生活垃圾分类评估(每半年),评定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的,经区绿化市容局核准后,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达到90分的,按照单位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3、对于餐饮熟食和果蔬生鲜两类业态的沿街商铺,其业态经营范围内按照面积划分档次(详见附件1),经区级生活垃圾分类评估(每半年),评定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的,采取核定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区级生活垃圾分类评估(每半年),评定成绩低于90分的,或经市级生活垃圾分类评估评定成绩低于90分的,则按核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当年度垃圾处理费。同时,根据行业特点,对条件成熟的餐饮企业,探索推行标准桶容器按比例缩小为中、小、小小桶三种形式,按量收取垃圾清运费。

4、除餐饮熟食和果蔬生鲜以外的沿街商铺,严格按照定时定点收运时间、收运方式以及垃圾分类要求交付生活垃圾的,免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发生未按规定交付,擅自将生活垃圾占人行道、树穴等道路空间堆放或存在肆意偷乱倒等行为,经城管执法部门立案处罚的,或者经市级生活垃圾分类评估评定成绩低于90分(以上海市分类减量联席会议办公室网站公布成绩为准),则按果蔬生鲜类沿街商铺第三档(4桶/月)征收当年度垃圾处理费。

六、征收管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包括政策告知、申报产生量、核定清运量,签订合同、清运作业、清运量确认、费用支付与结算等环节,全过程均实行信息化管理,确保全过程监管、全透明核量、全链条闭环。

(一)政策告知。各街镇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区绿化市容局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向辖区内或主管领域的征收对象发放《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告知书》,告知政策依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收费标准、收运计量方式、信息化申报查询缴费渠道等。

(二)申报产生量。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以自然年为核缴周期,实施年度核量。征收对象依据当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清运企业提供的清运量,每年第四季度起,通过“随申办”自行申报下一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

(三)核定清运量。根据征收对象申报情况,征收单位通过与当年度清运量比对,确定其下一年度生活垃圾清运量,核定征收金额。

(四)签订合同。征收双方根据清运量及征收金额,签订《单位生活垃圾清运收费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物业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区绿化市容局,督促物业企业履职尽责。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区城管执法局应当立案处理。

(五)清运作业。根据合同签订量,派发任务单至垃圾清运企业,进行作业服务。清运企业将实际清运量统计报送至征收单位。

(六)清运量反馈。征收单位将实际清运量通过“随申办”定期推送至征收对象进行动态提醒。如征收对象对实际清运量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征收单位提出,双方开展复核确认工作。

(七)费用支付与结算。合同签订后,征收单位按合同约定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征收对象在约定期限内缴费。合同期满后,发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确认单》,开展结算工作。

七、缴退费管理

(一)缴费方式。原则上有对公账户的征收对象应通过对公转账缴费,无对公账户的沿街商铺、个体经营者可通过合同附带的缴费二维码扫码支付。对于线上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至征收单位财务部门以现金形式缴费。

(二)结算方式

1、实际年清运量大于合同签订量的,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协议,征收对象补缴相应费用;

2、实际年清运量小于合同签订量的,征收对象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结算:

(1)仍按合同金额结算,清运量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2)按实际年清运量结算,如涉及退费,征收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后一个季度内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费用按原缴费路径退还。

(三)特殊情况。因停业停产等原因导致垃圾收运服务未正常开展的情况,征收对象可向征收单位提交退费申请,并提供缴费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征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办理退费。

八、违法行为处罚

征收对象未按规定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情形,征收单位将依法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处罚后仍不缴费的,征收单位可依法解除收运服务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相关费用。

征收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追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并按程序修改本办法。

十、名词解释

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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