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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活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协调、工作指派、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根据区政府法制办的安排,承担下列工作:
(一)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为制度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为决策制定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五)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六)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七)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的办理;
(八)参与重大事项风险分析与评估;
(九)参与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和宣传;
(十)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主要履职方式:
(一)定期参加工作例会;
(二)轮流值班;
(三)按需提供具体事项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充分保障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积极履职。不得无故拒绝工作任务、不按期提供法律服务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区政府法制办所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二章 工作例会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工作例会。工作例会分为周例会、季度例会和年度例会。
周例会每周一上午召开,每次指定两位法律顾问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和计划一周政府法制工作。
季度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法律顾问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季度工作,并听取法律顾问对阶段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年度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法律顾问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年度工作,并听取法律顾问对年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每周例会轮班表(半年度)》,确定会议日期和会议参与人员。法律顾问应按照《周例会轮班表(半年度)》的安排准时参加会议。
第八条 周例会的会议时间因故需调整或取消的,区政府法制办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相应的法律顾问。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周例会的,可自行和其他法律顾问协商调整时间,再向区政府法制办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条 召开季度例会,区政府法制办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法律顾问,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季度例会或年度例会的,应当提前一天向区政府法制办请假。
第三章 轮值
第十二条 每周一为法律顾问轮值日。法律顾问应根据区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轮流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室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普陀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轮值表(半年度)》,确定轮值日期和轮值人员。
法律顾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轮值时间的,可自行和其他法律顾问协商调整时间,再向区政府法制办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四条 轮值期间,法律顾问的职责为:
(一)负责处理临时性的法律事务;
(二)学习了解区政府近期工作重点和相关文件;
(三)开展政府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解答;
(四)完成区政府法制办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轮值结束,法律顾问应当填写《轮值记录表》,客观记录轮值当天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认真负责,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向法律顾问制发《普陀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任务表》,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时限等。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结束后,应当在《普陀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任务表》中记录工作完成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反馈。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主动说明:
(一)对法律事务涉及专业不熟悉的;
(二)因工作或健康原因难以参加的;
(三)按照规定应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提出法律意见的情形。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为提供法律服务需获取必要的材料或需了解相关情况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事项采用“一事一结”的制度,工作时限和具体方式: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等合法性审查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日内提交书面的《法律审核意见书》;
(二)参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15日内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
(三)参与代理诉讼案件的,应在案件审结后3日内提交相应的司法判决或裁定;
(四)参与重大事项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五)参与会议讨论的,应将会上表述的口头意见进行整理,在会后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六)参与授课培训的,应在培训结束3日内提交授课提纲留存;
(七)参与其他法律事务的,应在区政府法制办指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完成。
法律服务事项属于疑难复杂的,经区政府法制办准许,可以适当延长前款所规定的工作时限。法律服务事项属于紧急突发的,工作时限不受前款所限,法律顾问应在指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完成法律服务事项后,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其服务成果进行评估。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把《轮值记录表》、《普陀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任务表》和法律顾问提交的工作成果等工作材料进行保存,做好整理归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依据《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和本规则,根据法律顾问的日常表现、年度总结等对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聘用的兼职法律顾问,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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