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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的通知

2015年12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陀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普委〔2015〕8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城市规划、建筑、土地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负责本区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资金筹措,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前期工作。

  (二)新增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三)新增负责本区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在本区域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关于城乡规划、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受区政府委托,参与组织编制中心城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特定区域控详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区域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区域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市、区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参与编制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

  (三)根据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近期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权限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五)负责本区域土地权属登记管理、土地勘测定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建立本区域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负责征收地租和各项土地使用费的管理工作。

  (六)依法在本区域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的行政执法工作,依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依法调处各类城市规划、土地权属纠纷。

  (七)依法负责本区域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的报批;依法负责土地收回、土地划拨、土地储备和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拟订并实施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参与基准地价修订、地价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区域土地储备、出让金收入预算编制和储备成本认定工作、巡查本区域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八)负责本区域城市地名、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测绘标志等管理工作和历史优秀建筑、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间艺术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处理涉及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事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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