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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的通知
2015年12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陀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普委〔2015〕8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的工作部门,挂上海市普陀区交通委员会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划出综合指导、协调、督查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工作。
(二)整合的职能
将上海市普陀区民防办公室的本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等职责,划入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本区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投标情况的备案管理。
2、负责在本区注册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信息变更审批和管理。
3、负责本区立项的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管理。
4、负责在区管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
5、负责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审批。
6、负责市管市政项目、市管路政项目的夜间施工备案。
7、负责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8、负责小型掘路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9、负责区域内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地面道路桥荫桥孔空间的管理。
10、负责市管范围外所辖区域内“四类设施”(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可变车道设施、路口诱导屏)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11、负责区域内核准的燃气配套工程等安全质量监督及瓶装燃气供气站点等的行政许可,燃气企业的入户安检等日常监管。负责制定区域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协调相关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或协调起草区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的规定、制度,并加强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根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性、阶段性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区域国防交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内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处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城市维护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工作中监察工作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五)推进区域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科技进步,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负责区域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六)负责建筑建材业区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区管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及备案工作。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超过桥梁限载、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施工的审批和监督工作;负责区域市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区管河道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区域有关水务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负责区域公共停车场(库)的备案工作。
(七)组织开展区域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审查。承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任务。负责对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培训指导。
(八)负责区域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推进工作。负责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源审计等工作。
(九)统筹协调推进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区域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指导及验收、既有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十)负责区管及市管委托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区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下水道、驳岸防汛墙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
(十二)负责区管河道、防汛墙巡视、泵闸及附属设施等的管理、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
(十三)负责区域核准的燃气配套工程、燃气维护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以及区域瓶装燃气供气站点等的行政许可;对区域燃气企业的入户安检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区域燃气设施保护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区域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协调区域燃气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编制区域液化石油气规划。协调区域燃气事故处置,协调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四)负责区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联系、协调职责。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十五)配合协调区域公共交通线网的优化调整,协调优化非机动车、人行等慢行交通出行方式与公共交通的衔接。
(十六)负责区域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会同其他相关单位对区内道路停车合审、报批并落实监管。承担区域工程建设配套停车泊位的审核、监督和竣工验收。
(十七)负责区域国防交通战备工作。组织协调“春运”等重大交通保障工作。
(十八)负责区域防台防汛抗旱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防台防汛各项措施的落实,承担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配合协调区有关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和水务社会稳定问题和综合性矛盾的处置。
(二十)负责处理涉及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事宜。
(二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