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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主要职责》的通知
2015年12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陀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普委〔2015〕8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挂上海市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一)增加本区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责。
(二)增加本区募捐活动相关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本区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审批职责。
上海市普陀区社团管理局:
(一)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二)取消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
(三)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的管理权限。
(四)增加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职责。
(五)对于实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将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指导其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等有关管理职责划入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划、政策。
(二)编制本区民政事业经费年度计划;检查监督民政经费使用;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业务资料的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和街道、镇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本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本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街道、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区救灾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承担本区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负责协调推进本区老龄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推动老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工作。拟订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规划;负责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孤儿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区社会福利企业在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本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初审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区慈善事业促进工作。指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和彩票宣传、开奖、兑奖活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一)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拟订本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和政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本区街道、镇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牵头落实本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十二)负责本区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者服务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本区抚恤优待和双拥工作。拟订区域性优待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等审核报批事项;负责部分优抚对象的身份确认,以及各类抚恤、补助、优待经费的审批发放;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工作。
(十五)负责本区行政区划工作。拟订本区行政区划规划和相关管理措施;负责街道、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居(村)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的审核报批。
(十六)负责本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居民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七)负责本区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殡葬服务机构和管理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十八)负责本区民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承担有关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普陀区社团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研究本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信息公开及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
(五)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协助指导本区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
(七)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人才开发、合作交流等服务。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