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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年11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4日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对各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指导。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科室承担本部门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人员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及各工作部门法制科室的工作人员担任;相关部门暂未设立法制科室的,由该部门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并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非公务员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职责范围)

  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为制度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研究,为决策制定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评估等工作;

  (四)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五)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六)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七)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的办理;

  (八)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

  (九)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履职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七条(工作要求)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自觉维护公平公正,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发挥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八条(法制机构)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设置法制科,并相应增加人员配备,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暂时缺乏条件设立法制科的部门,应至少明确1名专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法制干部。

  第九条(岗位要求)

  各部门应当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干部,并保证法制干部岗位的相对稳定性。

  第十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团)

  区政府可以聘请若干名法学专家、执业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并组成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具体管理参照《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普府〔2012〕54号)。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委员会)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中担任非常任委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属于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具体管理参照《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十二条(法学专家)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执业律师)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选聘组织)

  区政府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组成的选聘委员会或选聘小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各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选聘小组。

  第十五条(选聘程序)

  区政府及各部门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程序包括成立选聘组织、发布选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评审(或面试)、正式聘任等。

  第十六条(聘任方式)

  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一律采用签订聘任合同方式。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的专长与业务专长,根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择取一项或多项与受聘专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服务事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保障等内容。

  第十七条(聘任人数)

  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2名以上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每个工作部门至少聘请1名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具体人数以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聘任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聘任期限)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享有权利)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条(工作纪律)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办理与服务单位有利益冲突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

  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由区财政统一保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

  本区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各工作部门应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由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后统一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督考核)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接受聘任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

  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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