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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年03月13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和《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14〕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各人民团体,各区属企业: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审计局的关心指导下,我区内部审计工作和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和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4〕2号)两个通知,对内部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希望各单位对照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同时,区审计局要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各单位治理的基本要素。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审计条例》等,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在独立监督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促进部门、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侧重内部审计的“免疫”功能,加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增加价值和完善治理等职能的拓展。要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把服务部门、单位治理作为首要任务,以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为着力点,以内部审计事业发展需要为导向,更好地嵌入部门、单位治理的各个环节,切实肩负起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免疫系统”重要防线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着力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规范化水平。内部审计工作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要建立并落实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制度。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规模大、财政预算数额大且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力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有专业胜任能力、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审计范围、审计组织领导、审计工作流程、职业道德规范、奖励与处罚等内容。要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三、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规范预算编制和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提升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水平的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重点监督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关注部门、单位预算收入的真实完整性和预算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加强对部门、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部门、单位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等的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关注部门、单位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资金往来、收支结转情况。各区县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内部审计机构要重点关注乡镇(街道)的财政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资金、乡镇和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情况,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其他资金、乡镇和村集体“三资”等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加强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单位要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完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要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类型从离任审计向任中审计的转变;建立经济责任轮审制度,按照“努力实现对重点部门、下一级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目标”要求,有效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满足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管理监督需求。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围绕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管理控制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开展审计和进行审计评价。
(三)加强绩效审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测评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活动的绩效水平,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推动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通过开展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的方式,反映本部门、本单位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绩效情况,揭示本部门、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性漏洞,开展综合分析,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决策、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依据和参考。可以采用与资源环境审计相结合等方式,关注部门、单位节能降耗指标、能源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促进部门、单位环境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建设项目审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大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承发包、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和纠正,促进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强化项目事前和事中监督,保障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规范有序,提高审计工作效力。
(五)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构建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标的内部审计新模式,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发展。在审计目标上,逐步实现由“查错纠弊”向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转变;在审计内容上,逐步实现由结果评价向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并重转变;在审计对象上,逐步实现由财务活动向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转变。加强内部控制审计,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真实、客观地揭示单位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促进部门、单位不断改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六)实现内部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主要负责人要抓好审计整改落实,组织本部门、本单位计划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整改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通过推动审计整改,举一反三,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推动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逐步扭转“屡审屡犯”的现象。
四、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一)推进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要以内部审计业务检查为基础,针对内部审计工作流程,构筑审计业务质量控制体系;以检查测试方式为基础,充分利用问卷调查、面谈、座谈研讨等方式,丰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方法,扩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方法体系;以自我检查评估为基础,适时引入外部力量开展审计质量外部评估工作,推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委托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成果时,要做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一方面,履行一定的遴选程序,选定有资质、能胜任被委托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目标要求,对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审计质量进行控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与其沟通。
(三)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立足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审计信息化建设路径,明确审计信息化需求和定位,在审计业务中积极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技术方法,全面提高审计监督的综合能力。
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
(一)注重分类指导。审计机关要根据相关单位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规模大小等因素,适时制发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引或工作方案,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分类指导。要不断提升内部审计统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统计调查和综合分析力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本市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逐步形成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审计培训和交流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内审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要对有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审计风险和选择审计方法的重要依据,在实施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纳入审计报告,作为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评价的内容之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三)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要探索建立重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计划、有关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制度。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将相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整改情况等,作为审计计划编制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可以在评估相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形成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61号)等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一)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二)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并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采取的整改措施、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三)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要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其中,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必要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资金划拨证明、账务调整证明、补办审批文件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的文件等,同时提供审计建议采纳说明,以证明相关政策或文件的出台与审计建议的关联性。
(四)审计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二、关于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二)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实施跟踪督促检查,重点是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制定或出台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审计机关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加强统计和分析,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一步清查、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别提出处理措施。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执行;报告同级政府;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措施。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要求,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机关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通报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提请其督促执行,并将被审计单位列为重点审计对象;提请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审计机关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的时间表,限期整改,或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必要时,审计机关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
(四)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一)各级政府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政府督查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和同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
(二)政府督查部门收到政府领导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批示后,下达督查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和办理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和结果。同时,督促责任单位认真办理。对未按期办结的,发出督查催办单,限时要求责任单位报告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政府督查部门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四、关于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重点要研究解决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沟通、协商解决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政策性和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的问题,要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必要时,联席会议可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较多,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存在问题突出或屡查屡犯的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要实施重点督查。审计整改联合督查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或分送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审定。经联席会议或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审定的督查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放督查通知单,并组织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联合督查。督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对落实整改存在异议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可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督办事项,要及时落实和处理,并将落实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督查结果要及时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未落实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理处罚或责任追究建议。
(三)审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进一步建立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加强案件查处和预防协作配合的制度和机制。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暂停拨款;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协助做好清收和解缴工作。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国资部门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协助执行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等依法依规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调查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要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五、关于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相关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责任。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事项,审计机关要及时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三)审计机关在跟踪检查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要提出问责建议,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对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结果,要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同时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六、关于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
(一)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负责绩效考核的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其他相关的干部考核考察中的运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实施。
七、关于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向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果,以便各成员单位加以运用。
(二)审计机关要按照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及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一并予以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的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