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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区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本市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3〕43号),公布了本市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153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56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有97项。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区府办下发了普府办〔2013〕44号文件,各相关部门对照市政府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逐一进行核对、梳理,并填报了回执反馈单。经汇总,本区涉及市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50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42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附件:1.本区涉及市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本区涉及市第六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附件1

本区涉及市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8项)

一、普陀公安分局(2项)

(一)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机械防盗锁生产等级批准(初审)

(二)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初审)

二、区税务局(4项)

(一)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二)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三)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三、区安监局(1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

四、区档案局(1项)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

附件 2

本区涉及市第六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42项)

一、普陀公安分局(2项)

(一)建筑工程交通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出入口不设置在国省干道、主次干道、双向四车道以上(含四车道)以及红线32米以上(含32米)市政道路的本区涉及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以及不新增出入口且不改性的本区涉及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改(扩)建产业项目,由区交警支队负责审核)

(二)校车驾驶资格(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市权下放实施)

二、区建设交通委(14项)

(一)施工图审查备案(与审查合同备案同步办理)

(二)审查合同备案(与施工图审查备案同步办理)

(三)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设计直接发包手续(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手续合并办理)

(四)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手续(与设计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五)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勘察直接发包手续(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手续合并办理)

(六)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手续(与勘察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七)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监理直接发包手续(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并办理)

(八)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手续(与监理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九)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施工直接发包手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合并办理)

(十)可直接发包产业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与施工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十一)抗震设防审查(区立项的涉及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权限市权下放)

(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产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交易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 %收取)

(十三)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本区涉及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同步受理,报监材料齐全的,当场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结单》)

(十四)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本区涉及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同步受理,施工许可材料齐全的,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区规土局(4项)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对本区涉及市规划工业区块内除特殊项目外,其余项目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特殊项目是指:(1)科研、办公、商业、生活服务等公建项目;(2)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3)涉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仓库等;(4)因产业工艺特殊性而采用单层工业厂房造成容积率不达标,且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项目;(5)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方案审核的项目。)

(二)分批次农转用征收项目审批(市批)(市权委托审批)

(三)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市权委托审批)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本区涉及市规划工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含调整)由区政府负责,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区文化局(7项)

(一)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二)馆藏文物拍摄审批(其中,“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三)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四)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五)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六)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七)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五、区卫计委(2项)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权下放审批)

(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其中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不再由区卫生部门实施,调整为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名称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备案))

六、区税务局(1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市权下放审批)

七、区质量技监局(3项)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许可(市权下放审批)

(二)组织机构代码的确认与发放(其中,收费调整为:正本 92 元(含技术服务费);副本8元;IC卡20元)

(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其中,收费调整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考核费免于收费)

八、区绿化市容局(2项)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其中,“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市权下放审批)

(二)对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市权下放审批)

九、区教育局(1项)

校车使用许可(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市权下放实施)

十、区安监局(2项)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下放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2.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纳入设立安全审查范围,但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消防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报区安监局备案。

3.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2)加油站;

(3)总面积不超过9000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m2、3000 m2的仓库;

(4)总容积不超过500m3的承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 l000m3的甲、乙类常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其他常压液体储罐;

(5)采用现场租用场地、远程监控方式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设施;

(6)市安全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成套定型生产储存设施。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1.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下放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2.投资总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纳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范围,但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消防部门竣工验收证明,并报区安监局备案。

3.对于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下“甲、乙类”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S50016—2006》储存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

(1)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危险化学品混合、配制,如油漆、涂料、胶粘剂、油墨、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产品的生产及农药的加工、复配、分装(不含原药生产);

(2)加油站;

(3)总面积不超过9000m2且甲、乙类仓库面积分别不超过1500m2、3000 m2的仓库;

(4)总容积不超过500m3的承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 l000m3的甲、乙类常压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3的其他常压液体储罐;

(5)采用现场租用场地、远程监控方式生产或者储存空气化工产品的装置设施;

(6)市安全监管局认定的其他成套定型生产储存设施。

十一、区民防办(2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本区涉及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同步办理)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本区涉及市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产业项目,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总体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同步办理)

十二、区财政局(2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变更事项市权下放审批)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重新确认(其中,融资担保公司的部分变更事项市权下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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