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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定的《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3年08月0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定的《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普府办〔2013〕3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民政局制定的《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

  

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职能部门

  2.3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2.4 现场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4.3 灾情报告程序及要求

  4.4 灾情核定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 其他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沟通与协作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管理

  

普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普陀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洪涝、浓雾、大风、雷电、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政府视情启动本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种类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也可根据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协作,协同应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职能部门

  区民政局作为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职能部门,承担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协调本区有关灾时宣传动员、转移安置、接受捐赠或组织募集、恢复重建以及遗体处理等应急救助。

  (2)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综合减灾规划。

  (3)收集、掌握有关自然灾害的信息,部署灾害救助的各项应急准备与实施。

  (4)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核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开展应急救助的综合情况,并及时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

  (5)与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争取市应急救灾物资和资金支持。

  (6)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经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

  (7)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安置与安抚,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搞好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8)承办市民政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2.3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根据灾害等级,区政府视情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开设位置根据应急救助需要确定。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武装部分管领导和区民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自然灾害的种类、等级和应急救助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一般设在区民政局(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工作任务完成,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4 现场指挥部

  区政府根据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指令和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本地区应急救助保障措施。对本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开展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按照救灾救济“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镇应制定救灾资金预算,区政府负责救灾救济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3.1.2 财政部门按照《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以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确定救灾资金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核拨到位。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动态救灾物资储备机制,与相关生产厂家和大型商场确定应急物资供应链,使相关救灾物资的库存保持在一定的数量水平上,实现救灾物资储备的常态化。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商务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存和紧急供应,区卫生局负责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设备的储存和紧急供应,各街道、镇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区民政局可以根据灾情发生的实际需要,必要时对街道、镇储备物资进行指令性调配或视情况进行紧急采购。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充分依托公用信息网络基础和由市民政局与有关部门建立的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应急救助的专用通信网络,及时准确掌握与报送自然灾害信息。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区民政局应当配备应急救助必需的车辆、通信工具等设备和装备,并可视情配备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3.4.2 区民防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操场、公园、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组织专家队伍,包括民政、气象、地震、海洋、房屋土地、水利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2 加强区和街道、镇等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使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人员熟悉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应急能力。同时,推行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市民政局统一实施的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建立居(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灾害信息员队伍,形成覆盖街镇、居村、社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灾害信息员职业队伍体系。

  3.5.3 培育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在灾害发生时积极展开自救互助,减少灾害伤亡。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积极落实好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

  3.6.2 依托已有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和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做好物资的接收、储备和使用。

  3.6.3 加大社会面宣传力度。区相关部门依托“社区减灾平安行”、“5·12防灾减灾日”等现有纪念日活动,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展开防灾减灾知识的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制定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形成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系列教育。通过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推进社区减灾活动。

  3.6.4 增强社区综合减灾能力。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社区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形成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地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市民政局根据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和震情监测信息、市防汛指挥部的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市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护林防火办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测,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2 灾情管理

  4.2.1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以街道、镇为统计单位,区民政局为上报单位。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道、镇等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区民政局。

  4.2.3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

  4.2.4 灾情信息报告载体主要为自然灾害快报。根据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同时,应当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以及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

  4.3 灾情报告程序及要求

  4.3.1 灾情初报。发生自然灾害,社区(行政村)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街道(镇),街道(镇)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相关数据(含分街道、镇数据),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和民政部。

  4.3.2 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社区(行政村)应当在每日8时之前将最新灾情上报街道(镇),街道(镇)在每日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3.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社区(行政村)应当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道(镇),街道(镇)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镇)报表后,应当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街道、镇数据),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

  4.4 灾情核定

  4.4.1 区民政部门协同市气象、水务、海洋、地震、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区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最终灾情。

  4.4.2 由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核定、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灾情。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根据有关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转发相关区(县)。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民政局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向区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上报初步灾情,加强与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3)会同区应急办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协调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如储备物资不充足,立即向市民政局报告,请求调用救灾物资。

  (4)会同区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民政局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灾害救助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组织。灾害发生后,区、街道(镇)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启动相应层级的应急响应,搞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落实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分为三级:Ⅰ级、Ⅱ级、Ⅲ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一)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含5000人)。

  (3)倒塌房屋15间以上(含15间)。

  (二)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本级响应启动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民政局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分管副区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镇参加,启动本预案,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分管副区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迅速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发布灾情。同时,编发《救灾要情专报》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4)受灾街道、镇从灾害发生时起,每2小时与区民政局联系一次,区民政局保持与市民政局密切联系,并于每日9时和17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街道、镇民政部门可越级与市民政局联系,直至灾情稳定。

  (5)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制定区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并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 转移。区民防、防汛、消防、医救等综合抢险队伍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必要时,由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或区应急委请求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参加救灾及协助参与救灾物资的运送、接卸、发放。

  (7)区发改委、区商务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区科委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建交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心理卫生干预。

区民政局视情向市民政局申请组织开展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同时开展灾后救助。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报告并经批准,宣布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一)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含3000人)、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间以上(含5间)、15间以下。

  (二)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本级响应启动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应急办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街道、镇进行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办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应急处置与救助机构。同时,编发《救灾要情专报》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4)受灾街道、镇从灾害发生时起,每4小时与区民政局联系一次,区民政局于每日9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制定区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并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以及救灾款物的发放。

  (6)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 转移。区民防、防汛、消防、医救等综合抢险队伍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心理卫生干预。

  (7)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同时开展灾后救助。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报告并经批准,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一)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含1000人)、3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2间以上(含2间)、5间以下。

  (4)房屋进水200间以上(含200间)。

  (二)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本级响应启动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镇进行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受灾街道、镇从灾害发生时起,每日8时30分前向区民政局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灾情动态信息。

  (4)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以及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心理卫生干预。

  (5)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同时开展灾后救助。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报告并经批准,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发生后,区应急办或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由区应急委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民政部门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受灾地点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救助款物计划安排。在市民政局指导下,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的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民政局制定阶段性灾民生活保障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可申请应急资金。同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灾情发展,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

  7.1.3 配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做好对受灾地点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估。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以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街道、镇做好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市民政局根据我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2.2 区民政局根据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向市民政局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由市民政局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7.2.3 区建交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2.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和区政府。

  7.3 其他

  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搞好救灾资金的安排和信贷;教育、卫生、水务、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设施的修复。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内外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及其他省(区、市)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8.3.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市政府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3.2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者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8.4.1预案演练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预案,制订年度演练计划,和相关部门一同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

  8.4.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普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4.3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区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应根据预案及所担负的任务组织制订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新情况、新要求,适时进行修订,并报区应急委备案。

  8.4.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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