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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年07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府办〔2013〕29号
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财政局制定的《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及《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区机管局作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规定权限经区机管局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规定权限经主管部门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处置方式、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指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置换等行为。
(一)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
4.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七)置换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资产处置备案制
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其直属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划转),无论资产类型、价值大小,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2. 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下或年度内处置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资产处置审批制
1.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经主管部门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 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超过区财政局审批权限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3. 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年度内核销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年度内核销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4. 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且在100万元以下的或年度内处置资产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年度内处置资产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备案的处置流程
1. 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部门申报。
2. 审批及备案。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核后进行批复,并于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第一联)盖章后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3. 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二)资产审批的处置流程
1. 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局申报。
2. 评估或鉴证。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大额或批量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鉴证。评估报告作为处置批复的重要依据。
3. 审批。区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申请事项进行审批,超过区财政局审批权限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4. 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价格应以评估价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若遇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可由原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补充说明,作为重新确认的依据。
三、无偿调拨(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捐赠双方凭上述捐赠收据或捐赠确认清单或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四、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方式等;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在未经历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前,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五、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报废报损鉴证报告;
(五)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六、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收益情况如实录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并定期将数据与非税系统中本单位的上缴数据进行核对,主管部门应对单位填写的收益数据进行核查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扣除本金以及税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2.收入形式为实物、无形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3.投资收益按照《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附件:1.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3.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
普陀区财政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