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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本区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区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府〔2013〕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关于本区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月8日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
关于本区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47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及本市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落实重点工作,努力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普陀区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是在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下,以食品安全为底线,以健康指导为载体,通过四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保障学生集体用餐安全,进一步关心特殊困难学生,进一步改善学校用餐环境,不断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为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三、实施重点
本区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点从以下四方面予以实施推进:
(一)营养缺乏学生营养补助计划
1.对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需向学校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每学期开学初需向学校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帮困助学券原件。
2.免费营养午餐补助标准为在区物价局核定的中小学生午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学校午餐供应的实际价格,给予全额补助。
3.实施上述政策后,原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补助费政策停止执行。
4.补助资金按照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区级财政负担。
(二)肥胖(超重)学生科学膳食指导计划
1.由区卫生局会同区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编制《普陀区学生科学膳食指南》,编印青少年学生宣传资料,积极倡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宣传氛围。
2.区卫生局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会同区教育局开展营养失衡学生干预工作,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区卫生局应结合“医生进校园”工作,安排经过统一培训的医务人员定期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肥胖(超重)学生建立健康跟踪档案,开设学生及家长专题讲座,提供健康建议和指导意见。区卫生局会同教育部门对肥胖(超重)学生采取科学的干预措施,正确引导学生优化膳食模式,全面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预防与营养失衡有关的慢性病。
3. 区教育配送服务中心应设立营养师,科学制定营养食谱。区卫生局会同区教育局,组织对未纳入区教育配送服务中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学校营养师系统培训,加强其对学校的营养指导。
4.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自办报刊、校园网络、健康教育活动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做好对学生科学膳食、合理膳食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促进学生健康。
(三)学生餐厅改善计划
1.区教育局在新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时应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沪教委体〔2011〕22号)的具体标准,配套设立标准化的学生专用餐厅,为学生提供卫生、整洁、温馨的就餐环境。
2.有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沪教委体〔2011〕22号文,逐步改善学生餐厅条件,力争在两年内完成标准化建设。目前尚未设立学生餐厅的学校,要结合学校加固、大修、维修等工程,通过挖掘潜力,创造条件设立规范、安全、卫生的学生就餐场所。
3、各相关学校应保障学生就餐时间,通过有序管理、美化场地、播放音乐等方式不断优化学生用餐环境,使学生在自然、轻松、温馨、愉悦的氛围中就餐,提高学生学习生活品质。
(四)学生食品安全质量保障计划
1.区食药监分局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纳入等级计分管理中,落实等级达标要求,努力保持100%的单位达到B级以上水平。
2.区食药监分局要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的中小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人人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和具体操作规范知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
3.区食药监分局要指导学校食堂对供餐企业及提供原辅材料的食品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建立健全主体资格台账,并切实抓好后续监管措施,确保其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持续、稳定达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
4.区食药监分局在市级部门统一要求下,实施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学生餐的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应组织“学校食品安全巡视员”队伍,开展日常性和集中性监督检查,督促学校严格执行。
5.区卫生局及供餐企业,应开展相关研究,在确保营养和质量的前提下,努力从菜肴的口味等方面改善学生午餐,帮助学生充分吸收各种营养。
6.区食药监分局应会同区教育局遵循“注重软件、兼顾硬件”建设思路,进一步实施学校食堂“更好的管理 更安全的食品”规范化管理模式推进工作,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力争在两年内完成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要求
本区开展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是建设健康城区、平安城区、和谐城区及落实《普陀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普陀区学生健康促进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
(一)强化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合作,全面推进工作有效实施
1.区政府建立由区教育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普陀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工商普陀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法制办、区食药监分局、区妇联、团区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2.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从提高学生营养水平、促进学生终身发展,改善国民素质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本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重点工作。
3.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充分认识到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汇总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以及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区教育局复核。区教育局对所属学校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核,在汇总表上盖章确认,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一份)退回学校归档留存。学校应将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加强检查监督,实施阳光工程,切实保障学生权益
1.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金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补助资金严格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营养食品,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2.区教育局要定期公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逐步建立实名制学生及用餐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3.各有关学校、供餐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切实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应全面公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4.各有关学校可组建学生及家长监管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和家长在本校的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作用,及时掌握动态需求,合理调整工作机制。
本方案自2013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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