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府办〔2012〕9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财政局制定的《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普陀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区级建设财力”)适用本办法。对适用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方式)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含区采管办,下同)作为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预算安排、采购管理,并在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审核确定的基础上核拨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建设单位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预算执行,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主管部门是区委托监管部门的,还应对区出资监管单位及时做好重大财务事项备案等工作。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建设单位是本项目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本项目的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五条(预算编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并及时将项目年度预算(或计划)送区财政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报告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区财政局在预算平衡的前提下,根据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年度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和启动前期论证项目预安排(或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建设财力预算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未列入年度预安排(或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
第六条(预算执行)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建设,区财政局依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和签订的中标合同,结合项目监理单位提供的用款审核意见,审核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进度以财政直接支付或预付款的方式拨付资金。
凡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政府采购,或不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区财政局不拨付相关资金。
第七条(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区财政局按照“分项投资平衡调节,概算投资总额控制”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对项目的投资额变更调整进行管理:
(一)变更后分项投资可自行平衡调节,项目概算总额不突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财务监理单位重新编制分项概算调整报告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变更后项目概算突破总额不超过10%和突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根据区审计局确认结果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三)变更后项目概算突破总额超过10%或突破额度超过500万元的,根据区发改委重新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对不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调整的项目,区财政局不安排财政预算,不拨付相关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核拨方式)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实行项目评估专项资金、项目前期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三者相分离。其中:项目评估专项资金遵循“谁审批,谁承担”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在区发改委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办理专项报批、拨付手续;其他资金遵循“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由区财政局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及用途,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
(一)直接投资项目资金:项目前期资金采取预付款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及市、区对资本金的相关规定使用。
(三)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条(申报要求)
资金申报原则上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月或按季申请一次,按照资金的不同性质及用途分别进行申报:
(一)直接投资项目资金:
1.项目前期资金:
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预付款申请,包括:财务监理用款审核书面意见、预期支出情况说明、其他相关有效凭证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法人代表签字后送区财政局。其中:申请建设资金前期启动费的,待明细费用实际发生后,须将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送区财政局备案。
2.项目建设费用:
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同时,建设单位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作为资金拨付的审核凭证:
(1)经审批的《普陀区政府采购申报表》;
(2)财务监理提供的用款审核书面意见;
(3)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申请资金时提供);
(4)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进度的审核意见,或合同执行进度情况证明;
(5)付款证明,包括发票、正式收据、银行付款证明等类似凭证;
(6)其他相关的有效凭证;
(7)审价、审计报告及财务决算批复(竣工决算批复后申请按规定预留的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
(二)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报送区财政局申请拨付。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拨付资金的过程中,应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进行申报。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区财政局将责令其改正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区财政局在审查上述报送材料合格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收款单位账户,因项目建设单位、商品劳务供应商、代理商等原因将收款单位账户名、账号等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拨付流程)
(一)财政直接支付
对直接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如:工程款、监理费、代建管理费或其他支出,由财政直接拨付至承包人、财务监理机构、代理商或其他供应商。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二)预付款
对直接投资项目前期资金,采取预付款的拨付方式。项目启动时,区财政局依据单位申请将预付款拨付至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根据进度按实拨付。
预付款分多次申请时,项目单位须提供:财务监理用款审核书面意见、上笔预付款支出情况说明、上笔预付款支出的相关证明(如:发票、正式收据、银行付款证明等类似凭证)、预期支出情况说明、其他相关有效凭证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区财政局。
一般前期启动费为项目总投资的3%。若涉及到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区财政局按申请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由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中:①征收劳务费等根据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合同,拨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账户;②补偿款,根据补偿协议直接拨付给被征收人。具体流程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财务监理)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由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主体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1.以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投入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2.以投资补贴方式投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3.以直接投资方式投入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产生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财务监理收费标准参照《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合同金额按评标结果确定。
财务监理的考核由区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进行,监理合同中应明确考核方式及内容,相关违约或赔偿费用由区财政局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竣工决算及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局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联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区财政局根据工程结算审价报告作为项目工程决算的依据,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未经审计的项目,区财政局不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三条(结余资金管理)
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竣工结余资金按基建投资财务规则管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账簿设置)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开设基本建设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前期涉及房屋征收的,安置费用(补偿款、房源购置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劳务费应实行分户或分账页核算制度,确保补偿款、房源购置款独立核算。项目结束后,应及时结清并核销相关专户,销户凭证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账务核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按项目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和费用,准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十六条(利息管理)
区级建设财力及其利息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机关。区级建设财力利息收入作为项目资金的一部分,需纳入部门预、决算,按照项目需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转为账外收入。
第五章 监管细则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过程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核算和管理;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月报表及基本建设年报。
主管部门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反映项目进度、概算控制、资金需求及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协同监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成立监督小组,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抽查,对重大项目可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管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并选择有影响或有代表性的重点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完成区财政局统一组织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及整改,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缓、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无项目预算、超项目预算及超投资计划申请财政性资金;
(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申请财政性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财政性资金;
(三)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必需文件,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性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或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
土地收储及出让收益按照《普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旧区改造)
旧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普陀区旧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
长征镇、桃浦镇镇级建设财力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相关规定出台,按市文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我要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