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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2年06月15日 来源: 上海普陀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普府〔2012〕54号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制度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全面落实《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法律顾问团是由区政府聘请,为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统称“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负责为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顾问团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组成,包括律师、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系统等具有法律专长的人员。
三、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工作中统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团设团长一名,由区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团长四名,由区法制办和区司法局选派副职领导各一名、律师二名担任。
五、区司法局与区法制办共同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区司法局负责从执业律师、公证员中择优推荐,区法制办负责邀请其他法律专家。确定法律顾问聘用人选后,报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并颁发聘书。
六、法律顾问聘期为五年,期满可连续聘任,聘期内需要调整的,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七、法律顾问团的主要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协助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执行、查封、扣押等紧急法律事务;
(六)协助政府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七)协助政府处理动拆迁等专项矛盾化解事务;
(八)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项目谈判;协助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书;
(九)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开展志愿服务,向政府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政府行政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务。
八、政府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由区司法局或区法制办根据相应的委托服务需要、结合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进行推荐或指派;政府亦可视情况直接向法律顾问交办法律事务。
九、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处理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法律事务时,应与该法律顾问另行签订服务合同,并就代理费等相关内容作出约定。
十、法律顾问办理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办结完毕后,应填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记录单》,并将所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书面资料送交法律顾问团备案。
十一、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政府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依法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其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十二、法律顾问办理政府交接的法律事务时,应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责任,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利用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对方当事的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但经政府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其他有损政府、法律顾问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十三、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公证员的组织、协调和考评工作,设立“秘书处”,承担法律顾问团的日常事务。
十四、区法制办负责对法律顾问团办理政府重要法律事务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法律顾问更好地发挥作用。
十五、法律顾问团每年所需经费,由区司法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顾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附件:1.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记录单
2.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准入标准
3.新一届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