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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2年03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普府〔2012〕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3月6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普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创新求突破、提升促发展,努力建设上海西部新兴商贸科技区,扎实推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区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区委的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接受区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重视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支持人民团体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九条 区政府要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产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努力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管理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持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正。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培育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四条 区政府要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使决策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区人大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应事先征求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政府运行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十八条 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区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及各部门、各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区政府拟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以及区政府所属部门拟对外签订的涉及区政府权利义务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起草部门须严格进行合法性、权利义务约定等方面的审核,并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要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全年重点,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细化任务,每月进行检查,认真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属于区政府已确定的日常工作,根据分工,由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明确由一位副区长牵头,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主动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区政府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二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健全行政审批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快实现对审批事项办理的全面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执行监督体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区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和各阶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和决策的完善优化。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和社会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区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切实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周四党政领导信访接待工作的意见》(普委办〔2007〕33号)接待来访群众,确保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专家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会议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区有关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通过需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国内外、本市、本区形势;总结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长、副区长提出。重大议题应事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基本一致意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审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区重点地区管委办、区属企业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出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和协调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公文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和报告,应由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请,不得多头请示;不得以专报等代替请示;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相关单位报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批转、印发、转发的文件,一般应属于关系全区总体规划、重大战略方针、重大改革方案、新的政策性措施、需要各级政府机关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相关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法律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需要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由区长审签。
第四十条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中需要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以及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公文,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或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区长的,由相关副区长核签后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发。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章 公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区长、副区长出席由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举行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举行的重大活动和市有关部门及其他区县与我区联合举办的重要活动等,按区委有关要求执行。邀请区长、副区长参加的会议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
第四十四条 区长、副区长不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应酬活动,一般不出席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举行的专业性会议;下基层调研和参加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一般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内容精炼、注重效果。
第四十五条 区长、副区长参加涉外的会议、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外事规定进行,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应有实质性内容和明确目的,回国(境)后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决定,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普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敢于负责和勇于担当的意识,直面困难和挑战,加强团结协作,合力破解发展难题。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区政府党组学习和双月学习制度,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掌握新办法,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健全服务群众的体制机制。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要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严格用餐标准;除重大活动外,一般不报道、不录像、不题词。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第五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关于实行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外出管理报告制度和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的通知》(普委办〔2012〕1号)要求落实请假制度。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队伍建设。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