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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普陀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2011年09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普陀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普府〔2011〕3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精神,经2011年6月1日第14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中央造币厂旧址等九处为普陀区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普陀区是上海中心城区之一,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思维方式,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望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普陀区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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