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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2010年普陀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09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2010年普陀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普府办〔2010〕42号

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2010年普陀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2010年普陀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文)和市环保局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的《2010年上海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沪环保法[2010]202号)的要求,结合普陀区世博环境保障等重点工作,现就2010年本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世博会环境安全为重点,强化环境整治和安全保卫工作;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和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维护社会稳定,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本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包括三部分内容:世博环境保障工作,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和巩固减排成果的执法后督察工作。
  (一)世博环境保障工作
  1.加强扬尘污染整治。
  (1)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重点区域包括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以及旅游景点周边、高架道路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
  (2)整治时间
  2010年3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①严格控制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实现工地围挡、围拦封闭率达到100%,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建材堆放遮盖率达到100%,运输车辆冲洗率达到100%,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围挡、遮盖率达到100%,裸土绿化率达到100%,拆除施工标准化洒水率达到100%(人工拆除工程除外)。
  ②建筑渣土车出场前清洗率达到100%,中心城区道路总机扫率达到85%以上,冲洗率达到80%以上。
  ③世博前中心城区完成基础设施、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对暂时不能完工的重大市政工程,按照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④世博会期间,在市政府明确的范围内禁止拆房作业和实施道路开挖。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扬尘污染整治;区房管局负责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整治;区绿化市容局负责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和绿化工程的扬尘污染整治;普陀公安分局和区城管大队负责物料运输执法检查工作。
  2.开展锅炉、炉窑烟尘整治。
  (1)检查范围
  高架及高速公路沿线以及旅游点周边区域。
  (2)检查时间
  2010年1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准备阶段、整治阶段和办博阶段。
  ①准备阶段(2010年2月)
  区环保局制定整治锅炉烟尘专项工作方案,建立巡查队伍,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和第一轮巡查执法工作。对各种可能引起烟囱冒黑烟的大小锅炉、茶水炉等炉窑灶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部点源,填写世博环境综合整治锅炉烟尘分项炉窑灶明细表;巡查执法注重执法效果,以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责令整改为主要手段。
  ②整治阶段(2010年3月至4月)
  区环保局巡查队伍负责本区域第二轮冒黑烟巡查执法工作,补充查明并上报第一轮排查中未发现的炉窑灶点源;开展一至二次炉窑灶冒黑烟专项执法行动,取缔非法使用燃煤、木柴及其它可能导致烟囱冒黑烟燃料的炉窑灶。
  ③办博阶段(2010年5月至10月)
  区环保局巡查队伍每天开展炉窑冒黑烟巡查工作,深入开展烟囱冒黑烟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接到冒黑烟现象投诉或举报时,及时到达现场处置,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冒黑烟现象,依法严厉打击烟囱冒黑烟违法行为,必要时责令关停冒黑烟炉窑灶,并对违法单位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巡查队伍,负责锅炉、炉窑冒黑烟巡查及查处工作。
  3.加强VOCs整治。
  (1)整治范围
  全区VOCs排放企业。重点是VOCs排放重点企业、重点区域。
  (2)整治时间
  2010年4月至11月
  (3)具体要求
  ①梳理出辖区内VOCs重点排放企业名单,督促各企业制定VOCs控制和减排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各项工程实施进度。
  ②督促VOCs排放的重点企业加强治理设施整改工作,在世博期间特殊天气情况下,采取减产、停止作业等形式,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干洗店进行有效废气治理,减少排放量。
  ③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与主要排放企业建立信息上报和联络员制度。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VOCs重点排放企业进行检查,并协调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4.加强机动车冒黑烟和鸣号噪声整治。
  (1)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重点区域包括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以及旅游景点周边、高架道路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
  (2)检查时间
  2010年3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①区环保局配合市机动车执法队伍开展机动车冒黑烟整治。
  ②区环保局开展鸣号监测,协助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重点加强对公交车和出租车违法鸣号执法检查。
  ③做好禁鸣的社会宣传工作,协调交警做好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养成禁鸣的良好习惯。
  (4)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冒黑烟及鸣号噪声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鸣号执法,配合开展机动车冒黑烟的执法检查;区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禁鸣宣传和鸣号率监测,协调交警支队加强执法。
  5.继续开展河道环境整治。
  (1)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桃浦河,以及领导督办、群众举报的黑臭河道。
  (2)检查时间
  2010年6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区环保局组织巡查队伍,对有关河道沿岸排污单位进行全面巡查,对于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②世博期间加大巡查频次,对于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法律法规的上限进行处理。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将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通报,及时做好河道的清除垃圾、拆除违章、修整边坡等工作,防止河道出现黑臭现象。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沿河排污企业的执法检查工作;区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等部门负责河道周边环境的脏乱差综合整治。
  6.进一步加强涉放射性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单位的管控,保障放射环境安全。
  (1)检查范围
  全区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2)检查时间
  2009年4月至11月
  (3)具体要求
  ①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检查力度与频次,组织检查队伍每天对放射性同位素单位(Ⅰ~Ⅴ类放射源)进行明查暗访,并对重点单位作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内容按《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加强危险物品管控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②在二级安保等级期间,区环保局会同公安部门强化对g探伤作业现场、放射源出入库的监督检查,并督促上述单位领导落实24小时带班制度。在一级安保等级期间,区环保局会同公安部门对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g探伤机等含源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市内移动使用进行全程监管,每天对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区环保局、普陀公安分局督促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活动的单位严格执行联单制度,根据市环保局或市公安交警总队通报,区环保、区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途经本区的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活动的监管。
  ④区环保局、普陀公安部门做好室外、野外探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放射源出入库的安全检查;对γ移动探伤作业要进行突击抽查,防止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移动探伤作业。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环节的统一监管;普陀公安分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区卫生局配合环保局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单位、运输工具、运输人员的监管。
  7.进一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
  (1)检查范围
  本区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的工业污染源,共计包含3大类、10中类、35小类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检查时间
  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
  (3)具体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化学物质情况、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及应急求援措施及应急救援物资情况,企业周边水和大气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要确保检查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注重现场检查。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检查、避免漏报和错报。并将《检查表》归入企业的“一厂一档”。
  (4)检查分工
  环保部门具体负责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并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消除环境隐患;公安、安监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安全检查。
  8.开展无组织排放粉尘、生产性废气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所有无组织排放粉尘、生产性废气单位。
  (2)检查时间
  2010年5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落实好相关治理和管理工作,加强废气粉尘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基本消除无组织排放现象。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本区无组织排放粉尘、生产性废气单位的执法检查。
  9.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所有医院、高校实验室及危废产生量较大的单位。
  (2)检查时间
  2010年5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危险废物堆放点和处置过程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对屡教不改的单位严肃处理。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本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执法检查。
  (二)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全面开展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专项检查,重点查清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1)检查范围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电镀、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作为重点防控企业。
  (2)检查时间
  2010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加大对上述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②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进水、出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要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严格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4)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加强对本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进水浓度异常或出水重金属超标排放的,应采取措施。同时,会同市、区环保局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严禁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区环保局根据污染源普查成果及更新调查数据梳理涉重金属企业的详细名单并组织全面排查。
区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金属废物堆场,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现场检查。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
  (1)检查范围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是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生产工艺企业。
  (2)检查时间
  2010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
  ②重点检查化工、电镀、印染、制药企业污水处理厂等,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出调整或限期整治计划;对污水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以及危险废物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挂牌督办。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重金属排放现场检查。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1)检查范围
  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
  (2)检查时间
  2010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加大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对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②对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在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审核咨询机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确定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组织、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落实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强制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4.认真梳理、查处群众信访、投诉中涉重金属污染的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停产整顿、限期治理。
  (1)检查范围
  2009年以来信访、投诉中涉重金属污染的案件。
  (2)检查时间:
  2010年5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认真梳理2009年以来信访、投诉中涉重金属污染的案件,确保没有遗漏、疏忽。
  ②认真查处涉重金属污染的案件,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结果。
  ③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停产整顿。
  ④对限期治理期满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4)职责分工
  由区环保局会同区商务委、建设交通委、信访、监察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三)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继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桃浦污水处理厂。
  (2)检查时间
  2010年5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稳定运行,包括水量是否达到处理负荷、进出口水质、中控室及在线监测仪器仪表是否正常运行、运行台帐记录是否完善等;
  ②污泥是否进行妥善处置,严厉查处污泥倾倒入河道、水塘、海洋中及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地方堆放等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③对污水处理厂受委托企业处理废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要依法从重处罚。
  (4)职责分工
  区环保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2.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继续开展燃煤锅炉脱硫设施的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已建成燃煤锅炉脱硫设施的所有企业。
  (2)检查时间
  2010年5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重点检查燃煤锅炉脱硫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检查脱硫设施故障停运报备记录,严肃查处使用旁路偷排、不正常添加脱硫剂、脱硫设施非正常停运等不正常运行情况;
  ②重点检查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包括在线监测数据和DCS历史运行数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维护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和DCS历史运行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③检查脱硫石膏是否进行妥善处置,严厉查处脱硫石膏露天堆放、随意倾倒入河道、水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本区燃煤锅炉脱硫设施的执法检查。
  3.开展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后督察。
  (1)检查范围
  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保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本市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
  (2)检查时间
  2010年5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检查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两高一资”行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是否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项目进行实地检查,立案处理。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
  ③对经查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或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以及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
  (4)职责分工
  市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梳理、提供本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单。
  区环保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建设交通委、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管辖权的审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4.开展环保设施运营专业化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本区所有环保设施运营专业化单位。
  (2)检查时间
  2010年5月至9月
  (3)具体要求
  ①专门从事环保设施运营的(服务方)应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管理制度规范齐全;持证上岗;废水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转且有运行记录;有废水监测报告。
  ②排污单位(委托方)应配合做好其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理。
  (4)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本区环保设施运营专业化单位的执法检查。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区政府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由高德彪副区长任组长,区建设交通委郑荣洲主任、区环保局黄海威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要予以通报。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区环保、发改委、商务委、监察、司法、建设交通、工商、安监、绿化市容、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区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力度;区发改委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区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分析环保违法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区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区建设交通委要加强河道整治;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完善考核检查。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长期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相关责任,跟踪督查,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街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各职能部门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至5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根据国家九部委通知和市、区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名单和实施方案,在5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对各街镇、部门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并迎接国务院九部门和市政府十二部门对本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普陀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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