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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0年04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9〕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管企业、区属骨干企业:
  区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2009年12月2日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陀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普委〔2009〕117号),进一步完善本区国资监督管理体制,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的精神,现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
  将区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明确区国资委(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委托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实施委托监管
  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建议,并报请区政府批准。
  (二)签订《国资监管委托书》
  区政府批准后,委托方和监管方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明确委托监管企业范围、资产数量、双方的职责。委托方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委托方登记、备案、核准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方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三)制定委托监管方案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资产数量、主管领导、机构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报区政府并抄送委托方。
  二、加强国资委托监管制度建设
  监管方应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结合委托监管企业国资实际情况,规范国资监管流程,细化完善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并组织委托监管企业实施,承担国资监管责任。
  (一)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推进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明确企业主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并报委托方备案。
  (二)国资收益及预算管理
  监管方应规范企业利润分配,督促企业缴纳国资收益,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提出使用建议;配合推行国资预算管理,与战略规划、业绩考核进行有效衔接,强化国资运营过程的监控,逐步建立健全国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控、调整以及决算等具体制度。
  (三)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监管方应细化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战略目标导向,落实国资经营责任。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和产权结构,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短期和长远利益,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激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薪酬分配机制、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和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情况报委托方备案。
  (四)法人治理
  监管方应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配合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委托监管企业的章程,由监管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
  (五)领导人员管理
  监管方应负责落实委托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应由委托方党委审批或转报的事项,监管方应负责初步审核;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陀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做好委托监管的区属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任免和考核考察工作,负责委托监管的其他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工作。
  (六)改革重组
  监管方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围绕本区国资战略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委托监管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资产整合、改革重组等工作,收缩国资监管级次,推进国资集约经营。监管方负责制定委托监管企业的改革重组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负责委托监管企业下属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审批,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国资流失。
  (七)产权管理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区关于企业国资产权变动的规定,加强委托监管企业国资的产权管理,对关系国资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代行国资出资人的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委托方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无偿划转、不实资产核销等,由监管方审核后向委托方办理手续。
  (八)评估管理
  监管方应严格执行国资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委托监管企业国资的评估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行使一级单位审核职责。
  (九)财务监督
  监管方应推动企业认真执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做好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初审工作及资产损失追究工作;规范和加强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企业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资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工作。
  (十)责任追究
  监管方应联合委托方、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国资保值增值以及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委托监管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监管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三、完善国资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委托方与监管方应根据国家和市区有关国资监管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完善国资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一)沟通协调
  委托方应建立有关制度,通过有关会议,通报国资监管情况;搞好国资监管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支持监管方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委托方和监管方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区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有关国资重大项目。监管方向委托方申报手续,应先行履行尽职义务。
  (二)事项报告
  监管方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委托监管企业国资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部门年度工作报告或单独报告,报区政府并抄送委托方。对有关委托监管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监管方应报区政府并抄送委托方。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国资统计报告、月度财务快报和年度资产评估统计报表等,按照规定报委托方。

附件:国资监管委托书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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