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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年04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普府办〔2009〕1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管、区属骨干企业:
《关于加强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09年12月2日第9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加强普陀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本区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新普陀奋斗目标,理顺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原则
区集资委依法对区属集体资产实施指导和监督。区集资委不履行企业集体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区集资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监管范围
本意见所涉及的区属集体企业,是指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四、监管模式
区管、区属骨干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则上归口区集资委实施监管。
五、监管职责
(一)区集资委职责
1、负责国家和本市有关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并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2、负责本区城镇集体资产统计分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
3、指导本区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规范性运作,协调本区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政府其它部门职责
1、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主动服务区属集体企业,加大业务指导力度,促进区属集体企业做强、做大,为普陀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2、政府监管部门应从各自职责出发,规范区属集体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监督区属集体企业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保区属集体企业健康、安全、有序的发展。
(三)区属集体企业职责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区属集体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1、企业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制定主业目录、明确企业主业;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2、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业绩考核和奖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3、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做好不良资产财务核销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和加强改制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加强企业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
4、严格执行重大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对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行使一级单位的审核职责,审核后报区集资委备案。
5、对下属企业的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产采购等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审核、审批和备案。
6、负责下属企业的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方案的审批并组织实施推进。
六、本意见由区集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