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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年11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普府办【2008】5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财政局《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

  为缓解本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矛盾,促进本区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信用担保的宗旨
  探索建立现代信用保证制度,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贷款信用担保的重点对象
  优先支持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导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能通过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增长贡献率的项目;科技型企业进入市场初期的产品或项目等,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
  三、贷款信用担保的模式
  建立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中投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为运作载体,设立担保资金,本区财政设立担保代偿金专户,有关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模式。
  四、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当年年检;
  (二) 依法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纳税,通过当年年检;
  (三) 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四) 符合规定标准的本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中: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半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受上述连续经营期限的限制;
  (五) 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 财务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级以上。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七) 企业对区级财政有一定贡献,开办初期、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八) 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单位原则上以本区为主。
  五、审批程序与期限
  (一) 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向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后送相关银行。银行在企业上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审贷通过后将申请资料分送区财政局及中投保公司;
  (二) 企业向中投保公司书面提出担保申请,并如实提供资金、财产、财务状况、依法纳税情况以及中投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区财政局和中投保公司同步办理审核手续(对于较大贷款额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作信用评估),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的报分管区长审批;

  (四) 区财政局将审批意见反馈中投保公司、申请信用担保企业及反担保单位。
  六、贷款额度、期限、保费率与担保比例
  (一) 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 信用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 信用担保原则上单户只能申请单笔贷款信用担保;
  (四) 中投保公司保费收取:企业贷款50万元以下的,月担保费率为0.67‰;50万元至150万元的,月担保费率为0.85‰;150万元至350万元的,月担保费率为0.94‰;350万元贷款以上的,月担保费率为1.0‰;
  (五) 担保比例:对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中投保公司对贷款本金提供90%的信用担保,贷款银行对贷款本金承担10%的责任;对其他企业的贷款,中投保公司对贷款本金提供85%的信用担保,贷款银行对贷款本金承担15%的责任。
  七、反担保单位的资格条件与责任
  (一) 反担保单位的净资产额应当超过担保金额的一倍;
  (二) 反担保单位应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质押、权属权证证明、不可撤销信用反担保函、公司章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书面决议(与会董事必须签字)、当年财务状况等资料。
  八、贷款信用担保项目的代偿分担、代位清偿
  (一) 代偿风险分担比例:对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贷款银行承担贷款额的 10%,其余90%的风险责任由中投保公司、区财政局以6:4的比例各自承担。对于其他项目贷款,贷款银行承担贷款额的 15%,其余85%的风险责任由中投保公司、区财政局以5:5的比例各自承担。
  (二) 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借款合同履行期到期届满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银行可向中投保公司申请代位清偿。经担保机构确认后,从担保资金中支付代偿。区财政局承担相应代偿款。
  (三) 各贷款银行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确需上浮的,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不得提留贷款作为银行保证金、收取咨询费等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中投保公司对担保项目代偿后,贷款银行应协助中投保公司继续追讨。
  九、贷款项目在保期间的监督和管理
  (一) 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中投保公司及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 区财政局协同中投保公司依据合同对担保贷款的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应及时与贷款银行协商预防风险的措施。
  (三) 建立企业和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备案和稽查制度。被保证人有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中投保公司和贷款银行依法向关执法机关申请强制措施,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附则
  (一)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本办法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 在贷款及信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补充修订本办法。
  (三)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财政局。
  (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普陀区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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