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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府办【2008】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管、区属骨干国有企业:
《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08年3月31日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出资监管单位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2006年度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意见》(沪国资委统[2006]173号)、《上海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风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4号)、《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统[2006]175号)、《普陀区出资监管单位资产监管办法》(普府[2006]7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就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重大财务事项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规范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风险控制。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重大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负责。
(二)全面性原则。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企业内部涉及重大财务事项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企业应设立符合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规范运作所需的机构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
(四)及时性原则。重大财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的管理部门。
二、关于重大财务事项的内容
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各出资监管单位及下属企业发生的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资产采购、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往来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投融资是指股权投资、重大风险投资业务以及重大借款等投融资行为。
1、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控制或参与其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购买股票或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的行为,主要包括设立新企业、受让被投资单位股权、对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和股权置换。
2、重大风险投资业务是指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以短期盈利为目的从事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外汇买卖、期货、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等,且当月末单项投资(按上述项目分类)账面余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投资业务。
3、重大借款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10%的借款(包括商业票据的贴现)。
4、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增资扩股等融资行为。
(二)重大担保是指为非区属国有控股企业当月内尚未履行完毕的单笔担保额超过100万元或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10%的担保。
(三)重大资产采购是指企业当月内购买、置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超过1000万元或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10%;或一次性采购原材料超过企业年度预算或上年度销售成本的50%的行为。
(四)重大资产处置是指企业重大资产出售、下属企业改制资产处置、非当月内资产财务核销或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行为。
1、重大资产出售是指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不包括企业存货销售业务),且当月内处置的资产账面净额(指扣除累计折旧或摊销后,不包括提取的相关减值准备)超过100万元或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10%。
2、下属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是指下属企业改制相关的资产处置。
3、资产财务核销或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国资委核准的,对历年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财务核销。
(五)大额资金往来是指企业与外部单位(含非控股关联方)发生的月度末账面余额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
(六)其他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在当月内发生对外大额捐赠、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等。
大额捐赠是指企业在当月内发生的单笔超过10万元或累计额超过30万元的对外捐赠。
重大诉讼是指企业在当月内发生的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的诉讼事项。
重大仲裁事项是指企业在当月内发生的仲裁标的超过100万元的仲裁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当月内与非控股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关于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程序
重大财务事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内部决策、请示报告及信息报告的程序管理。
(一)重大财务事项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企业重大的财务事项,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进行集体决策,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所做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依法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涉及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就方案的实施作出审议意见。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涉及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企业进行重大风险投资和重大担保须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企业不得为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由本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损失责任的任何对象提供担保。企业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应根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评估。
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应有企业的投资管理、计划、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参与,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的必要性、风险性、市场预测、生产技术条件、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预期收益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列出项目执行的详细计划。
(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程序
企业对年度中计划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列入年初财务预算,并在预算情况说明书内披露,财务预算报告报委托监管部门初审并经区国资委调整、平衡后执行。
列入年初财务预算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经过董事会决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实施后报委托监管部门和区国资委备案;企业在月末集中向委托监管部门和区国资委备案。
未纳入年初财务预算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经过董事会决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委托监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报委托监管部门和区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并纳入下半年预算调整范围。需委托监管部门审核的重大财务事项,委托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实施前需报委托监管部门和区国资委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委托监管部门和区国资委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备案。
企业经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融资活动,按《普陀区投融资管理运行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企业董事会在区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融资实施方案后作出相应的决定,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此项预算不需委托监管部门初审和区国资委调整、平衡,但应作为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在月末集中向委托监管部门和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下属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及不实资产的核销应经委托监管部门初审并报区国资委审批后实施;其他重大财务事项按上述报告程序办理。
审核、审批及备案须附董事会决定、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关于重大财务事项信息的报告
1、企业应对当月内实际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汇总,并在当月终了的下月财务快报软件和重大财务事项表中填报(详细格式见附件),并上报盖单位公章的重大财务事项书面情况说明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2、企业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对本年度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和说明。
四、重大财务事项监督检查
企业应定期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跟踪检查,防范财务风险,并形成检查的记录。区国资委会同委托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进行检查,并结合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进行监管。
五、存在虚报、漏报、瞒报重大财务事项的企业,应在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限期作出整改,并与出资监管单位产权代表薪酬考核挂钩。
六、本区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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