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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普陀区“保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公安分局、经委、教育局、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保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
普陀区“保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保安服务市场,强化本区行业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深入推进普陀区平安建设和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努力创建“和谐新普陀”,区委、区政府决定,将普陀区“保安工程”建设作为2007年普陀区平安建设实事项目之一,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保安工程”的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不断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发挥保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深入推进本区平安建设和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努力创建“和谐新普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保安工程”建设,在全面完成本区娱乐场所保安派驻工作基础上,根据“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将我区保安派驻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商品交易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和超市,全面加强本区行业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根据“立足实际、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渐完成本区各类行业场所、企事业单位的自聘保安人员的清理整顿工作,解决目前各行业、单位中保安人员不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来源复杂、年龄结构老化等问题,努力实现本区保安服务业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安工程”建设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顾顺祥同志牵头指导下,成立具体由副区长符祖鸣同志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经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普陀区“保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区公安分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联络、协调指导、统筹推进全区的“保安工程”建设。
四、建设内容
对本区各类娱乐休闲服务场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商品交易市场、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大型商场、超市等原有正规或非正规的保安机构、人员进行清理整顿,调整并充实一批专业保安人员,通过认真选聘、正规训练、加强派驻、统筹管理,组建一支训练有素、服务优质的正规化保安队伍,着力创建普陀保安品牌。
(一)派驻范围
1、娱乐场所〔含KTV、歌舞厅、游戏(艺)机经营场所〕;
2、营业性沐浴休闲场所;
3、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
4、商品交易市场;
5、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
6、各类医疗机构;
7、大型商场、超市;
8、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行业、单位。
(在以上第1-7类场所、单位内派驻保安的具体方案参见附件1-7。)
(二)基本模式
1、统一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按照“本区人员-本市人员-来沪人员”的优先秩序,统一地择优录取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充实本区保安队伍,满足“保安工程”建设需求。
2、统一培训。各场所、单位从业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统一的培训,培训结束合格后,颁发保安服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统一派驻。在对目前各场所、单位从业的保安人员进行清理整顿,清退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保安人员后,统一从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对现有场所、单位中自聘的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保安队员可以保留原来单位的人事关系和编制;对正在筹建或即将开业的被纳入“保安工程”范围的行业场所和企事业单位,要工作靠前,统一派驻具有从业资格的保安人员。
4、统一管理。全区各类场所、单位内的保安人员必须着统一的保安制服上岗工作;建立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委托属地公安派出所对保安人员进行统一指导、管理、考核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确保派驻保安人员的履职能力和素质形象;同时,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各类行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此类行业、单位内派驻保安人员的专门管理小组,加强对保安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在行业内外的转岗交流,实现人员的优化组合,进一步发挥保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作用。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
2、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沐浴休闲场所派驻的保安人员年龄在48周岁以下,其他行业、单位派驻的保安人员年龄在52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具有区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4、初中以上学历;
5、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6、经专业培训,取得专业保安服务公司上岗证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保卫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派驻保安人员的收费和工资标准
参照有关规定要求,根据本区招录保安人员的实际情况、地区差异及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因素,确定本区派驻保安人员的收费和工资标准为:
1、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沐浴休闲场所。按照“不赚钱、零利润”的要求,参照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本市行业场所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公发〔2007〕64号)的标准规定,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每向此类场所派出一名保安人员,收取保安服务费2400元;同时,以工资、加班费、津贴、考核奖等形式确保每名派驻的保安人员年度月均收入不低于1500元。
2、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商品交易市场、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类医疗机构和大型商场、超市等其他行业、单位。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每向此类行业、单位派出一名保安人员,原则上收取保安服务费2300元;同时,以工资、加班费、津贴、考核奖等形式确保每名派驻的保安人员年度月均收入不低于1200元。另外,为避免因成本问题影响本区“保安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对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该收费和工资标准的,由相关行业、单位按照管辖条线报请“保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五)派驻保安人员的培训
专业保安服务公司要根据各类行业、单位及其周边的治安特点对新招录的人员开展针对性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对派驻的保安人员,以及已被或未被纳入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管理的原行业、单位自聘的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保安人员要采取集中培训或在岗培训的方式持续开展培训工作,并坚持以“每年一会操,每月一小练”的模式,不断提高保安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六)派驻保安工作涉及的合同
1、专业保安服务公司要根据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制定的娱乐场所派驻保安人员规范合同文本,或参照该文本制定其他行业、单位派驻保安人员合同文本,与有关行业、单位的负责人和保安人员签订保安服务费收费合同和保安人员录用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保安服务费的支付项目,并将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交费人(相关行业、单位的负责人)、使用人(保安人员)公开。
2、凡新招录的保安人员,一律按新的工资标准签订用工合同。已签订用工合同、正在使用期但尚未达到新的工资标准的保安人员,如表现较好能够继续聘用的,可按新工资标准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如表现一般、合同期满后拟不再继续聘用的人员,可按原用工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待合同期满后自然解聘。
(七)职责分工
1、区公安分局。一是组织民警主动上门与有关单位联系,宣传发动;二是做好有关保安招聘、培训、管理工作;三是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区经委。一是将有关要求传达至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大型商场、超市;二是积极配合公安分局做好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大型商场、超市等单位的保安派驻工作;三是以保安人员的全面派驻为契机,强化后期管理,逐步建立相关场所、单位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3、区教育局。一是将有关要求传达至相关教育单位;二是积极配合、联系协调,做好相关教育单位保安人员的调整派驻和稳定工作,妥善统筹保安服务经费问题;三是加强监管,并以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构建平安校园预防控制体系,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4、区卫生局。一是将有关要求传达至医院、卫生中心等各类医疗机构;二是积极配合公安分局做好全区各类医疗机构内保安人员的排摸梳理、清理整顿和保安派驻工作;三是针对当前医患矛盾、医院及周边盗窃等治安问题突出的情况,会同公安分局加强对派驻保安人员的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有效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
5、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条块分工,积极配合区公安分局、区经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将相关要求传达至有关单位,并加强宣传引导,落实工作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接受保安派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从创建“和谐新普陀”,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安工程”建设是维护各行各业正常秩序,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高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在“关键年”取得实效的有力抓手,是有效应对当前我区严峻社会治安形势,解决目前治安防控警力现实性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积极落实有力工作措施,大力推进本区“保安工程”建设。
(二)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区公安分局、区经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信息,协调行动,整体作战。对在“保安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及时研究加以解决。区公安分局要牵头做好保安人员的招录、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强化对全区各类行业、单位内的保安人员履职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区经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根据条块分工,加强组织发动,并配合公安分局做好相关调研、清理整顿和保安派驻工作。
(三)注重宣传,平稳有序推进。各相关单位既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落实各项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措施,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并通过召开会议、上门宣传等方式,介绍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任务和公安机关对其的监督和管理,大力宣传保安队员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客户安全中所做的优秀事迹,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保安服务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在“保安工程”建设推进中发生不安定因素,确保稳妥地推进相关行业、单位自聘保安的清理整顿,有序开展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向各行业、单位派驻专业保安人员工作。
(四)强化监督,提升建设效能。在“保安工程”建设推进中,要根据各类行业、单位的特点,实行弹性工作制,实时监控行业、单位及其周边的治安动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经营行为及时做出处罚,通过加大日常治安检查力度,为派驻保安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要明确保安服务公司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性服务企业,不得行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区公安分局要强化对本辖区保安队员的监督、管理职能,并积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切实加强对各类场所、单位内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以及保安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防止发生以保安人员自称,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展现本区保安队伍的良好素质和行业形象,提升建设效能。
(五)立足长效,巩固工作成果。由于本区“保安工程”建设涉及范围广、人员多、问题杂的情况,因此,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要立足长效,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调整”的工作思路,强化实地调研,加强信息积累沟通和工作台帐建设,及时形成好的工作做法和经验。要针对“保安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适时制定、修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建立适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保安服务管理机制,不断巩固“保安工程”建设效果。
附件:1、《关于开展本区娱乐场所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2、《关于开展本区沐浴休闲场所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3、《关于开展本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4、《关于开展本区商品交易市场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5、《关于开展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6、《关于开展本区各类医疗机构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7、《关于开展本区大型商场、超市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附件一
关于开展本区娱乐场所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开设的营业性歌舞厅(含迪斯科舞厅)、KTV(不含餐饮助兴式)、各类游戏(艺)机场所、设置在星级宾馆内由其他单位承包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娱乐场所,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标准
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向娱乐场所派驻保安人员(以下核定人数均为当天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实际应在岗人数):
1、歌舞厅(含迪斯科舞厅):营业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3人。此外,星级宾馆内设由其他单位承包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得少于2人,其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星级宾馆的保安部门必须在场所营业时间内加派宾馆保安人员。
2、设置KTV项目的场所(不含餐饮助兴式):包房数不足20间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数在20间至40间的,不得少于4人;包房数在41间至60间的,不得少于5人;包房数在61间至80间的,不得少于7人;包房数在81间以上的,不得少于10人。此外,星级宾馆内设由其他单位承包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包房数不足40间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数在40间以上的(含40间),不得少于3人,且星级宾馆的保安部门必须在场所营业时间内加派宾馆保安人员。
3、各类游戏(艺)机场所: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3人。
4、兼设多个娱乐项目的综合性场所:综合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少于3人;综合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5人。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落实娱乐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在娱乐场所内做好治安防范巡逻,检查及有关情况记录工作,如发现治安隐患,须及时向属地派出所报告;
3、维护娱乐场所内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或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督促娱乐场所加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5、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治安动态,定期向属地派出所反映,发现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或遇到突发性事件,立即向属地派出所报告;
6、检查娱乐场所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娱乐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根据需要,检查进入娱乐场所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娱乐场所的物品和停放在娱乐场所停车场(点)的车辆;
8、娱乐场所内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迅速报警并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9、配合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
10、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完善制度阶段(即日起至6月20日)
我区自2005年12月起开展了娱乐场所的保安派驻工作,目前已向38家KTV、9家歌舞厅、31家游戏(艺)机经营场所派驻了280名专业保安,实现了派驻率和上岗率均达到100%。针对这一情况,各公安派出所要在明确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信息流转、个别谈话、岗前指导、检查督促、通报反馈等制度,确保派驻工作收获工作实效。
(二)第二阶段:总结提高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
对娱乐场所的派驻保安人员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果。
附件二
关于开展本区沐浴休闲场所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开设的,设置歌舞娱乐或按摩(含足部按摩)项目的非“大众浴室”的营业性沐浴休闲场所,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标准
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派驻保安人员:
1、按摩、休息包房数不足20间的(不含本数),不得少于3人;
2、按摩、休息包房数在20间至30间的,不得少于4人;
3、按摩、休息包房数在31间至40间的,不得少于5人;
4、按摩、休息包房数在41间至50间的,不得少于6人;
5、按摩、休息包房数在51间至60间的,不得少于7人;
6、按摩、休息包房数在61间以上的,不得少于8人;
7、星级宾馆内设独立法人资格的或由其他单位、个人承包经营的沐浴休闲场所,不得少于3人。
对女性浴客沐浴休闲的场所或区域,应在派驻保安人员标准内配置一定数量的女性保安人员。
另外,能够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视为“大众浴室”,可不纳入派驻范围:
1、租赁面积在1600平方米以下,分设男女洗浴区域,且浴资低于20元的;
2、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沐浴场所,休息、按摩包房必须无反锁装置和调光开关,门窗透明无妨碍视线的窗帘、粘纸或图案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沐浴场所,应设立专用的并有明显标识的留宿区域;
3、沐浴场所不分设单独的按摩、娱乐休闲或餐饮区域的;
4、2006年1月起,未因“黄、赌、毒、黑、恶”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1、落实防范措施。协助落实沐浴休闲场所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经营者和治安责任人加强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2、开展日常巡查。在大堂、更衣区、浴客休息区、按摩包房区、按摩技师休息区、消防通道和设施、停车场(点)等重点区域和部位开展治安巡逻、检查,记录工作情况。一旦发现治安隐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维护治安秩序。了解、掌握沐浴休闲场所的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或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督促留宿登记。配合公安机关对提供浴客留宿过夜的沐浴休闲场所,督促其按有关规定做好留宿登记工作;对不提供留宿过夜的沐浴休闲场所,做好凌晨2点结束营业后的清场工作。
5、协查可疑对象。收集并向公安机关反映沐浴休闲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发现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加强防火监督。检查沐浴休闲场所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迅速报警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7、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即日起至6月20日):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完成本区内沐浴休闲场所派驻保安人员的核定及保安人员的招录和培训工作;各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的沐浴休闲场所业主与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合同内容及派驻标准向服务单位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第二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区公安分局对沐浴休闲场所派驻保安工作开展检查验收,确保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派驻工作,派驻率达到100%。
附件三
关于开展本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开设的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标准
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派驻保安人员:
1、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不得少于1人;
2、营业面积在4001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2人。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落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加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2、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内做好经营区域、仓库、结算区、停车场(点)等区域和部位的治安防范巡逻、检查及有关情况记录工作,发现治安隐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金属物品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检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灾害性事故,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6、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前期派驻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
1、试行运作:立足实际情况,对每个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派驻1名保安人员,进行试行运作,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2、审核清退:在前期调查摸底基础上,各相关公安派出所会同本区保安服务公司对本区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自聘保安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所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限期清退;对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自聘保安人员根据其个人意愿和治安管理需求,按照劳动用工有关规定与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派驻。
3、提出需求:由区经委牵头,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共同督促辖区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对照本方案派驻标准向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聘用需求,并签订有关合同。
(二)第二阶段:全面落实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合同内容及保安人员的任职条件等规定,完成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所需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工作,制发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员岗位培训证书》,并将持有《保安员岗位培训证书》的保安人员派驻至全区所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工作。
附件四
关于开展本区商品交易市场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开设的,包括蔬菜、果粮、钢材、建材、轻纺等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标准
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以市场现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为参考,结合本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特点,以市场面积或摊位数与监控室、停车场的数量和容量,以及市场其他治安管理需要为依据来确定保安人员派驻标准:原则上市场面积每1000平方米或每40个摊位每班次应派驻保安不少于1名,每个停车场每班次派驻保安不少于3名;每个监控室每班次派驻保安不少于1名,市场保安人员工作的班次设置根据市场具体经营状况核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市场实际治安状况进行派驻。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派驻商品交易市场保安人员应本着“文明、严格、合法”的原则,按照合同内容为商品交易市场提供以下职责范围内的保安服务:
1、协助落实商品交易市场内部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做好治安防范巡逻、检查,并记录工作情况。一旦发现治安隐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维护商品交易市场内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或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加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建设。
5、了解、掌握商品交易市场治安动态,定期向公安机关反映,发现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或遇突发性事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检查商品交易市场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市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商品交易市场内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迅速报警并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8、配合公安机关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治安检查,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市场的治安状况。
9、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应属保安人员职责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
1、调查排摸:由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自聘保安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并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派驻标准,对商品交易市场应配备的保安人数进行核定。
2、审核清退: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相关公安派出所会同本区保安服务公司对本区内商品交易市场自聘保安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所在市场限期清退;对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自聘保安人员根据其个人意愿和市场治安管理需求,按照劳动用工有关规定与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派驻。
3、提出需求:由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共同督促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立足实际需要,对照本方案派驻标准向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聘用需求。
(二)第二阶段:全面派驻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合同内容及保安人员的任职条件等有关规定,完成对商品交易市场所需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工作,并制发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员岗位培训证书》,并将持有《保安员岗位培训证书》的保安人员派驻至全区17个商品交易市场工作。
附件五
关于开展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职校、技校、中专等各类教育单位,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原则
1、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各单位应派驻不少于4名专业保安,以确保每天24小时均有专业保安人员上岗执勤。
2、坚持从教育系统的实际出发,对办学规模较小、较大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单位,应进行协商解决,实施“一校一表一方案”。
3、对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的保安人员,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和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有权予以辞退。
三、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标准
教育机构类型 |
基本配置标准 |
备注 |
幼儿园 |
4名 |
办学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根据学校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配置人数;办学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按基本配置标准下限配置保安。 |
小学 |
4名 |
|
初中 |
4名 |
|
完中、一贯制学校 |
4-6名 |
|
寄宿制高中 |
10-15名 |
2、学校现有保安力量仍不能达到“基本配置标准”或不能满足学校保卫工作要求的,要向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出派驻需求,由其派驻专业保安人员充实学校保安队伍。
四、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等10部门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部长令第23号)和《上海市中小学校治安防范基本要求》(沪公发〔2005〕149号)的相关规定,派驻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单位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学校、幼儿园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学校、幼儿园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本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域、办公区域、住宿区域、停车场(点)等区域和部位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了解、掌握本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或校园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本学校、幼儿园的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积极配合本学校、幼儿园制定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配合本单位开展定期演练。
7、检查本学校、幼儿园的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迅速报警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8、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步骤
普陀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目前所聘用的保安人员主要有专业保安、教育系统转岗的在编教职工和外聘人员三类。派驻保安人员工作将分四个阶段稳定、有序地进行,并于今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具体推进步骤为:
(一)宣传发动及排查摸底阶段(2007年6月底前完成)
1、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将区政府的有关要求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育单位,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开展“保安工程”建设对推进普陀区平安建设和创建“和谐新普陀”的作用和意义;
2、区教育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工作,对现有保安人员进行分类梳理,做好统计工作,确定培训人员名单;
3、区公安分局将各教育单位现聘用的专业保安人员纳入区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相关待遇;对在编教职工中已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了上岗证书的,可继续留用;
4、区教育局对照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统计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相关教育单位的保安人员需求情况,对有特殊需求的积极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二)培训阶段(2007年7月底前完成)
1、区公安分局会同区教育局对担任保安工作的在编教职工进行统一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凡经培训、考核仍不能取得保安上岗资格的人员,教育单位应自行内部消化,逐步完成换岗工作;
2、对外聘的(非在编教职工)不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非专业保安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在派驻人员到岗后全部清退。
(三)幼儿园、小学的调整派驻阶段(2007年8月底前完成)
全区各幼儿园(含分部)、小学向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聘用需求,由其派驻专业保安人员,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四)初中、高中及其它教育单位的调整派驻阶段(2007年9月底前完成)
全区各初中、高中及相关教育单位向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聘用需求,由其派驻专业保安人员,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附件六
关于开展本区各类医疗机构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内的一、二、三级医院、各专科医院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医疗机构,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原则
1、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从医疗系统的实际出发,根据医疗机构的综合或者专科的性质,以及规模大小等不同特点开展工作,实行“一院一表一方案”。
2、以医疗机构现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为参考,确保医疗机构的出入口(包括医务就诊、住院大楼的底层安全通道)、挂号收费大厅、图像监控室、停车场,以及其他需要加强治安管理的部位每班次派驻保安不少于1名。
3、对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的保安人员,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和考核,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有权予以辞退。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相关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派驻各类医疗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有关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需要(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检查进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车辆和物品。
3、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有效维护医疗机构的出入口、门诊、急诊、住院部、办公区域、停车场(点)等区域和部位的治安秩序,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了解、掌握医疗机构及周边的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或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检查医疗机构的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及时消除水电气开关闸门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6、积极配合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制定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定期演练;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及时报警并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7、配合医疗机构维护单位治安秩序,确保医患矛盾的正常调解处理。
8、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普陀区各类医疗机构目前所聘用的保安人员主要有专业保安、在编职工和外聘人员三类。派驻保安人员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稳定有序地推进,确保今年底前基本完成。
(一)宣传排摸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
1、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将区政府的有关要求传达至各医疗机构,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开展“保安工程”建设对推进普陀区平安建设和创建“和谐新普陀”的作用和意义。
2、区卫生局要会同区公安局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工作,对现有保安人员进行分类梳理,做好统计工作,确定培训人员名单。
3、区公安分局要将各类医疗机构现聘用的专业保安人员纳入区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相关待遇,对在编职工中已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的继续留用。
(二)培训派驻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
1、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卫生局对担任保安工作的在编职工进行统一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凡经培训,考核仍不能取得保安上岗资格的人员,各医疗机构应自行内部消化,逐步完成换岗工作。
2、对外聘的(非在编职工)不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予以清退,并向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公司提出聘用需求,签订相应合同,由专业保安公司向医疗机构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另:对全区9家社区卫生中心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待向其他医疗机构派驻保安人员完成后,根据需要再行确定派驻标准和方式,予以推进。
附件七
关于开展本区大型商场、超市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开设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标准
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派驻保安人员:
1、营业面积在1000至2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
2、营业面积在2001至3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5人;
3、营业面积在3001至5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7人;
4、营业面积在5001至8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10人;
5、营业面积在8001至10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12人;
6、营业面积在10001至20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0人;
7、营业面积在20001至30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5人;
8、营业面积在30001至50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0人;
9、营业面积在50001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50人。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落实大型商场、超市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大型商场、超市加强内部治安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2、在大型商场、超市内做好营业区域、休息区、结算区及消防通道和设施、停车场(点)等区域和部位的治安防范巡逻、检查及有关情况记录工作,发现治安隐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维护大型商场、超市内的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或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掌握大型商场、超市内部及周边的治安动态,配合公安机关,对大型商场、超市开展治安检查。发现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或遇到突发性事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5、检查大型商场、超市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根据需要,检查进入大型商场、超市人员的证件、物品和停放在场所专用停车场(点)的车辆。
7、大型商场、超市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灾害性事故,迅速报警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8、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排摸阶段(即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
区公安分局会同区经委及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大型商场、超市自聘保安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并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派驻标准,对商品交易市场应配备的保安人数进行核定。
(二)第二阶段:试点推进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
1、试点调研:根据工作情况,结合地区实际,在某公安派出所辖区开展大型商场、超市的保安派驻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此项工作做好准备。
2、审核清退: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公安分局会同区经委对本区内大型商场、超市自聘保安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所在商场、超市限期清退;对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自聘保安人员根据其个人意愿和商场、超市治安管理需求,按照劳动用工有关规定与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派驻。
3、提出需求:由区经委牵头,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共同督促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对照本方案派驻标准向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出聘用需求。
(三)第三阶段:全面派驻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合同内容及保安人员的任职条件等有关规定,完成对大型商场、超市所需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工作,并制发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员岗位培训证书》,并将持有《保安员岗位培训证书》的保安人员派驻至全区所有大型商场、超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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