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办法》的意见

2008年04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
普府【2007】3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本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推动和谐新普陀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增强市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在全区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和实施《实施办法》作为“五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与和谐新普陀建设、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等结合起来,使《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逐步深入人心。

  区新闻单位要将《实施办法》列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通过在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开辟专题、专栏,制作播出或刊发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公益广告,在全社会强化使用规范化语言文字的意识。

  各委、办、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长效机制。要结合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定期开展《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率。

  二、注重落实,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要求

  (一)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区域内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建立覆盖本区域的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要结合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要整合区工商、市容等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区域内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使语言文字应用的属地化管理落到实处。

  各委、办、局要认真落实《实施办法》关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各司其职”的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与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密切的人事、出版、文广、信息、工商、质监、民政、市政、公安、地名、劳动社保等部门,以及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城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不仅要落实领导分管、人员专管或兼管本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而且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实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依法有所作为。要抓紧制定下发本行业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或方案,进一步明确本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任务,细化有关规范要求,明确相关的工作措施和步骤。同时,要努力寻找语言文字工作服务于本部门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突破口,努力在全行业内形成共识,逐步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渗透到各项日常工作之中。

  (二)着力做好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部门和行业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要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从严要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充分发挥好学校的基础作用,机关的“龙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榜样作用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带动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努力探索,建立落实《实施办法》的有效执法机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公共场所用字的执法管理切实纳入本部门日常行政执法的工作内容。要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探索有效的执法方式。在本区重要的商业街区、人口集散地等积极开展执法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区推广。

  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各类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努力提高本区语言文字工作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语言文字规范能力。政府法制部门应把《实施办法》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行政执法人员法制知识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正确认识,把握好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

  各委员单位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宣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也要正确阐述《实施办法》中根据国家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提出的关于方言、繁体异体字、外语、网络语汇等的使用规定,正确认识并把握好国家关于语言文字使用主体性和多样性和谐统一的方针政策。

  各委员单位要坚持以“积极、稳妥、逐步”为原则,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主动履行《实施办法》赋予的批评建议权,要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注重发挥表彰的激励作用。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加强检查,确保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取得实效

  以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为抓手,通过评估推动各部门以及各重点单位落实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使本区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于“十一五”期间对各部门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全区更好地贯彻实施《实施办法》。      

  二○○七年五月九日  

普陀区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语言文字工作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相关条例,结合我区语言文字工作实际,现制定《普陀区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语言文字工作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各街道、镇工作职责及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应当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1、成立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属地管理。

  2、加强与商业、旅游、工商、市政、公安、文化、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和工作制度。

  3、组织各方面力量在辖区内广泛深入地开展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宣传教育。主要公共场所、社区等有语言文字规范化公益广告牌、宣传栏。

  4、制定区域内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监测制度,建立监测员队伍,对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法推进整治。

  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及要求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结合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依法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做到主动作为、工作到位。

  1、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机制,落实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形成覆盖全行业的工作网络。

  2、将公务用语用字规范纳入日常管理,完善行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本行业语言文字使用的审核把关、日常监督制度;建立语言文字工作的议事协调、奖惩激励制度。

  3、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广泛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开展对有关人员的语言文字能力素质培训。

  4、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加大语言文字应用的执法力度,结合业务实际,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相关执法工作,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

  (1)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的教育与培训;

  (2)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3)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5)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6)市政、市容环卫、绿化、地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设施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应当体现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

  (9)商业、金融、旅游、体育、卫生、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分享: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