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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8年08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普府办【2006】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06】49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推进受理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按照“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跨一个门槛、少走一道程序”的要求,提高政务服务的便捷性、透明度和亲和力,使群众得实惠、社区更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群众为重点,在提升政务服务的效能中,切实让群众感到方便。
  (二)统一规范,高效运作。统一受理机构,统合内部管理,规范软件标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运作效率。
  (三)加强协同,资源共享。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公共信息、公共资源,既要基于职能分工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更要建立和完善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
  各街道、镇受理中心作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的事业单位,具体承接政府部门为社区群众提供的各类政务服务,统一冠名为“普陀区××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名称的颜色、字体、规格,实行全区统一。
  (二)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中心的日常管理,统筹服务窗口设置、人员配备和专项经费预算。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提供业务经费保障,其所属业务的法律性质、责任主体、工作权限不变。相关部门在做好专业信息资源管理的基础上,要主动帮助受理中心尽快形成资源协同共享的平台。
  (三)人员配备
   1、受理中心设主任一名,专职副主任一名。主任由街道、镇行政分管领导兼任,专职副主任选派业务能力强,有管理能力的人担任。
  2、受理中心原有事业编制人员采取自然过渡办法;新录用人员由街道、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统一向社会招聘。聘期内,所在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从政治上、生活上加以关心,以确保队伍稳定。有条件的街道、镇对受理中心人员可逐步实行统一考核、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按职业标准持证上岗。
  3、受理中心工作人员人数依据区域大小,居民数多少确定,一般35人左右,对区域范围大、居民数量多的受理中心,可酌情增加人员。
  (四)硬件设施
  1、受理中心一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资源有限的街道、镇可作适当调整。
  2、受理中心要有功能区设置,应按办事顺序和人流规模分别设置引导咨询区、综合受理区、后台协同区和休息等候区等功能区域,设置电子叫号系统、电子屏幕、电脑触摸屏等技术设备使办事过程公开透明,提供查阅、书写工具和安置无障碍设施等,营造亲和便民的环境氛围。受理中心应兼具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电话受理的功能。
  (五)服务项目
  凡政府各部门在街道、镇设立的受理、办理和出证等事项,均应逐步纳入受理中心的必设项目。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失业、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优待、助老助残等,医保部门的就医记录册补换、就医费用零星报销等,计生部门的各种婚育出证等,房管部门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经委的副食品补贴等,工会的职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支内退休回沪定居人员补贴等,以及来沪人员居住证登记有关事务。条件成熟时,公安、税务和工商部门的有关事项也应纳入。有条件的街道、镇可根据社区居民需求,适当拓展和延伸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项目。今后各职能部门如需增加新的业务内容,须经有关职能部门把关后由受理中心统一安排。
  (六)应用软件
  受理中心应采用流程优化和管理科学的应用软件,以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社区群众办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共享、业务信息可查询的原则,实行网上工作联动和协同办理。有条件的街道、镇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若干服务事项延伸至居(村)委,通过网上查询或递交,方便群众。
  (七)制度与规范
  受理中心要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范围、办事依据、工作流程和办结时限等内容,建立“首问责任制”、“收件回执制”和“责任承诺制”等服务规范,并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应尽快建立对服务质量和绩效的第三方评估制度,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
  (八)经费保障
  1、受理中心日常经费纳入街道、镇行政工作经费,年初编制预算,列入公共财政框架。
  2、区有关部门对受理中心原下拨经费的渠道和标准不变。今后,将视情对下拨经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3、区有关部门新增下移受理中心的行政事务工作,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下拨工作经费。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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