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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府
2008年08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普府
【2006】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系统优化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扎实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着力培育现代商贸、现代物流、现代市场、现代科技等重点产业集群,全面增强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
(一)降低企业注册登记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期支付20%(最低限额不低于3万元)的,余额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允许以经过评估验资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开辟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对不涉及法律、法规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办理简易变更登记时,材料齐全的可实行即时登记。来我区投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一般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来我区投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受理,按照《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告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所有审批工作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业除外)。
(三)允许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鼓励多元投资办学,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创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参与本区公立转制学校的深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
二、加快改革开放
(四)提取一定比例的区财力资金,专项扶持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主要用于企业租金补贴、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鼓励企业参与国家、市现代服务业项目的申报,对取得国家、市研究或产业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区现代服务业专项发展基金中予以一定比例的匹配。对获得市级以上专业资格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认证等相关资质认证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认证费用补贴。
(五)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理顺经营性文化产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关系,把文化产业的经营性资产从现有的体制中有机地剥离出来。积极扶持兴办面向社会的体育服务经营实体和有商业价值、市场需求的运动项目,积极鼓励融资机构参与体育产业的开发。
(六)对新引进的列入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包括分公司、营销售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和国际采购中心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七)对新引进的列入国内500强的大企业(集团)总部(包括营销结算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八)对新引进的列入世界和国内500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其实现的资薪所得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用于资助其员工培训。
(九)对新引进的世界和国内500强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桃浦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寿综合服务带、科技园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其房产交易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十)对新引进的世界和国内500强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桃浦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寿综合服务带、科技园区,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办公楼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区所得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十一)对新引进的未列入世界和国内500强的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属于本区扶持发展的功能性项目和研发中心,经认定后,也可享受与世界和国内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相应的政府扶持措施。
(十二)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推动本区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促进与东道国的共同发展。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十三)支持和帮助企业获得“上海市开拓俄罗斯市场专项资金”支持,到俄罗斯及相关地区开展境外生产加工业务;支持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补贴;支持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商务部“对外工程保函专项基金”的贴息和其它相关的财政贴息;积极推进企业对外投资的便利化进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提供信贷支持。
三、推动技术创新
(十四)鼓励设计、创意、科技服务、科技中介、检测认证等服务业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产学研联合体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其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措施。各科技园区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单列。
(十五)经税务等相关部门批准后,现代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按规定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在符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经劳动与税务部门核准,区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的职工工资可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有条件地探索试行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
四、聚焦重点领域
[商贸服务业]
(十七)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投资规模大且功能效应好的新型要素市场及其中的企业,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十八)对上述商贸型企业入驻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桃浦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寿综合服务带,扶持额度可有所上升。
[现代物流业]
(十九)对新引进的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的企业、从事物流功能性项目的企业、从事高端物流企业、以及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科技型产业]
(二十)对新引进的从事科技研发、技术转让等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二十一)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自认定之日起,按照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的政策予以扶持。
(二十二)对上述科技型企业入驻本区科技园区的,扶持额度可有所上升。
(二十三)对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在本区科技园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享受契税地方部分的50%扶持。
[信息服务业]
(二十四)对新引进的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和软件开发等信息服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二十五)对新引进的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自认定之日起,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二十六)对上述有关信息服务的企业入驻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长寿综合服务带、天地软件园、现代物流信息产业园、华大科技园(本部),扶持额度可有所上升。
[专业服务业]
(二十七)对新引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产权(技术)交易所、资产评估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二十八)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的企业以及为本区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二十九)对新引进的本区鼓励产业的国家级和市级行业协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规定建筑面积范围内,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租赁扶持。
(三十)对上述专业服务企业入驻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桃浦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寿综合服务带、科技园区,扶持额度可有所上升。
[文化服务业]
(三十一)对新引进的从事新闻出版业务类企业、大型专业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和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三十二)对新引进的从事设计创意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对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享受契税地方税款50%的地方扶持;租赁自用办公房的,在规定建筑面积内,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扶持。
(三十三)对上述文化服务企业入驻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桃浦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寿综合服务带,扶持额度可有所上升。
[会展旅游业]
(三十四)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三十五)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高星级酒店,从事旅游、酒店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三十六)对上述会展、旅游、酒店企业入驻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桃浦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寿综合服务带,扶持额度可有所上升。
[金融服务业]
(三十七)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三十八)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对地方财力形成有直接贡献的,可对其建造、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扶持。
五、建设重点区域
(三十九)积极支持长风生态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真北组团商贸群、桃浦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长寿综合服务带、科技园区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精心组织力量,重点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地块的动拆迁工作。
(四十一)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与轨道交通站点的联合开发、同步建设,统筹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城市空间品质,组织相关设计和建设单位完成相关轨道车站地下空间及周边地区的城市设计工作。
六、构筑人才高地
(四十二)对区现代服务业的重点领域,优先引进高级管理、科研开发、学科带头人等各类高层次、国际化和紧缺特殊人才,并提供档案管理、职称申报、人事代理等一系列优质高效的公共人事服务。
(四十三)提取一定比例的区相关扶持资金,对新引进领军人才、顶尖人才、学科带头人、核心技术拥有者、特殊人才,经人事部门和专业人才认证机构审核后,给予资助。
(四十四) 对在本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注册的研发机构中从事研发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首席科学家等国家级专家,在普陀区购买本市唯一居住的自住商品房的,可按一定比例,由区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贴。
(四十五)人事、劳动、医疗、养老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切实解决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十六)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其子女就学。教育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对口学校就读,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可照顾到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借读。对市教委批准的实验性示范高中,在自行招收外省市高中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落户本区的来沪投资企业的职工子女。
(四十七)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机制,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大力发展物流师(员)、会展经营策划师(员)、电子商务师(员)等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急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培训并考试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企业新招聘人员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上岗前的“定向培训”,按规定经申报认定后,可享受政府补贴。
七、实施品牌战略
(四十八)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开展商标法律知识培训。分行业或者分系统地开展商标申报注册工作,形成一定数量的商标群体,培养出一批争创优质商标的企业。发挥职能部门在商标发展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帮助企业以商标为龙头的改制转制与资产重组工作。积极运用行政、司法手段,打击侵权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十九)大力宣传和表彰已经取得或者重新确认的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以及拥有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上海名牌产品(服务)的企业,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有成效的具体个人和部门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营造发展环境
(五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大力推进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定期听取重点区域推进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加强组织实施诸如审定扶持措施、完善招商机制、健全统计体系、推进人才建设、优化社会环境等关系现代服务业全局的工作。
(五十一)结合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特点制定标准。积极宣传贯彻现代服务业标准,鼓励企业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讲标准、用标准。对部分标准实施较好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先进标准。
(五十二)建立便于数据采集并能全面反映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动向的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区现代服务业统计网络。
(五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入国内外资金市场上市融资。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普陀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十四)提取一定比例的区相关扶持资金,建立普陀区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区联合征信平台的建设和信用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发展,支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和信用产品等研发。对新引进的信用中介服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扶持。
(五十五)充分发挥市场化运作的收费机制,积极鼓励市场服务竞争,实行优质服务优质收费。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收费透明度。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打击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乱收费等不规范行为。建立正常的服务收费秩序,促进现代服务业价格健康发展。
(五十六)对为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或不在本区生产经营但在本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年限、一定额度的扶持。
本实施意见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