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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整顿办、社区办制定的《普陀区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应急措施》的通知

2008年08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整顿办、社区办制定的《普陀区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应急措施》的通知
普府办【2005】54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社区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普陀区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应急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普陀区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应急措施

  当前,禽流感防疫形势严峻,一旦疫情蔓延,后果十分严重。为此,国务院和市政府作了专项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防控禽流感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家禽市场流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应急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禁疫区家禽流入本市
  外地家禽进入本区三官堂禽蛋批发市场,必须经市指定的8个道口进入,其余道口的家禽一律严禁进入该市场。市场要严格对家禽及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实物的检查,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家禽不准进入市场。23家定点农贸市场正常死亡的家禽送三官堂禽蛋批发市场集中后,由三官堂禽蛋批发市场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市场监控措施,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㈠加强家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家禽检疫合格的检查,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家禽批发市场交易,凭指定家禽批发市场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进入23家定点农贸市场经营。坚决取缔非定点交易活鸡和流动鸡贩,坚决堵住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来自疫区的家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区市场。
  ㈡家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发现不明死因的家禽,必须立即向普陀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报告,由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派出专人抽取样本进行检测。同时,对死禽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㈢家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内家禽经营人员出现发热等类流感症状,应当立即劝其到医院就诊,并将情况报告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和区卫生防疫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做好相应防范工作。
  ㈣加强对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活禽交易经营的管理。活禽交易应当做到以销定进,尽量减少活禽留存,对市场内当天未销售完的活禽应当加强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区兽医卫生监督所采取有效监测措施。
  三、严格做好家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消毒工作
  ㈠加强对市场内销售活禽的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以及宰后家禽的毛、血、内脏等废弃物的消毒处理。由市场主办者组织安排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技术要求对活禽的各类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以及家禽毛、血、内脏等废弃物进行消毒后处理。
  ㈡加强对市场交易环境的消毒。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每天交易结束后要进行集中清扫消毒,批发市场每月要有2天时间进行休市场消毒。农贸市场每两周要有1天时间进行休市消毒。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场地要注意空气流通,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每天进行湿性扫除,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喷雾或揩擦消毒。
  ㈢加强家禽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市场主办者应当督促家禽经营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使用肥皂与流动清水洗手以及餐(饮)具,必要时可用消毒液清洗。
  上述预防性消毒应当由市场按有关技术要求先组织实施;发生疫情时,必须在区兽医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市场负责消毒处理。
  四、发生疫情时应急措施
  ㈠当动物防疫部门确定有关市场发生疫情时,在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的同时,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区卫生防疫和区经委关闭该市场,停止家禽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封存场内相关商品,并采取必要措施追溯流出市场的禽类产品。
  ㈡由区兽医卫生监督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有关病禽,就地强制扑杀场内家禽并迅速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疫情确定区域封锁范围,对周边市场实施必要的监控。
  ㈢由卫生防疫部门对市场内家禽经营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上述应急措施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镇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序地开展工作,抓好落实。

普陀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普陀区委区政府社区工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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