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年08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府办[2005]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2005年9月26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总体目标是:运用区“电子政务平台”,完善并联审批办法,推进电子政务的实施,体现为民服务的精神,树立起良好的政府形象,与区“十一五”规划相衔接,建立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的综合数据库,努力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
第三条 《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职能部门各自的许可行为。
第四条 《实施细则》确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为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的受理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其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第五条 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的范围:
(一)本区内企业设立或变更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非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在统一办理的前提下,依法行政,积极行政,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各自的审批职责;对许可相关的企业行为进行后续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监察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稽查。
第二章 前置许可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属于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范围的,向工商普陀分局提出统一办理申请。
第八条 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工商普陀分局在向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表式的同时,附发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编写的《行政前置审批申请须知》或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九条 申请人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签署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并按告知承诺格式文本的要求,完成法律规定的必备材料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商普陀分局接受统一办理申请,出具由区政府统一印制的《统一办理受理单》,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第十一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普陀分局抄送的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后,应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及时指导和督促申请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见相关审批部门制定的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十二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须在五日内审核完毕(告知承诺格式文本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决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凡作出“受理”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凡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法律文书的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第十三条 需要实质审查的许可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单》和《实质审查通知单》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工商普陀分局转告。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单》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并告知申请人或委托工商普陀分局转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
凡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制作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告知申请人,并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凡上级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也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告知申请人,并将法律文书的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目前的技术情况只能保证在两日内抄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凡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告知工商普陀分局。
听证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合并听证的,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其中一个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牵头负责,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告知工商普陀分局。
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文书。
凡需要听证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在五日内将《受理通知单》、《听证(实质审查)通知单》影印件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听证结束后,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听证结果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
第十六条 凡发出相关法律文书(受理或不予受理)、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公开查询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工商普陀分局收到审批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应当在两日内予以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回复相关审批部门及通知申请人,准备其需要补齐(补正)的登记材料提交工商普陀分局。工商普陀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工商普陀分局收到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两日内予以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回复相关审批部门及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交回《统一办理受理单》、领回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申请人凭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审批部门领取“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工商普陀分局将通过“审批系统”收到的法律文书(影印件)、许可证(影印件)或批准文件(影印件)下载后归档,并依此作出登记决定。此类影印件仅限于工商普陀分局作为核准依据之用。
第二十条 工商普陀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放营业执照,收回《统一办理受理单》,发还申请人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
第三章 非前置性许可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向工商普陀分局提出统一办理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工商普陀分局向申请人告知统一办理的事项和程序,同时发放依法制定的表式文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按照统一办理要求准备必备材料及相关资料,填写申请材料,签署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工商普陀分局收到申请人登记材料和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后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凡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工商普陀分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企业信息通过“审批系统”传送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工商普陀分局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放营业执照,发还申请人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及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到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所需的其他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及其相关材料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工商普陀分局留档备查。
第四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须自收到抄告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批事项,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并答复工商普陀分局;逾期不告知、不答复的,自转告之日起视为受理,工商普陀分局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 工商普陀分局根据收到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反馈意见,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对已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确认后以此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依据之一;对回复意见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以相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不予批准的理由作为“不予受理”决定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殊情况下(例如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听证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可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工商普陀分局和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注册登记(包括前置和非前置的整个过程)统一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方可延长十五日,由工商普陀分局将延长期限的相关行政部门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疫、鉴定核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及工商普陀分局。
第三十三条 对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非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普陀分局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企业信息通过“审批系统”传送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审批系统”抄送工商普陀分局。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商普陀分局向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或者作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五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或发照信息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企业领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五日内,将发证情况抄送工商普陀分 局。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认定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失效的,应在其认定失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工商普陀分局;工商普陀分局在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提供的相关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工商普陀分局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退回,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承担。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遵循“谁发证、谁负责”、“谁许可、谁举证”的法理原则,自企业领取证照后的三个月内,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兑现承诺。如因企业违背承诺违法经营,原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许可,并在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九条 凡因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出的许可决定不适当,导致工商普陀分局的登记决定被责令改正或撤销,相关审批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纠正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任追究(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凡实行统一办理的相关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建立企业注册登记材料档案制度,以利于监察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调阅及便于当事人公开查询。
第四十一条 普陀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目前仍按照《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并联审批的试行方案的通知》的办法过渡,如过渡期内(国家或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办法调整,则以新办法为准。
第六章 告知承诺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涉及告知承诺并联审批项目的,工商普陀分局应向申请人提供相关审批部门制订的告知承诺格式文本。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或取得资格、资质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当符合的要求;
(三)审批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企业开业后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变更或取得资格、资质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二)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或填写的有关表格,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表式由相关审批部门制订,告知承诺书应当由相关审批部门盖章,申请人应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一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即为申请人作出承诺。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相关审批部门一份。
第七章 统一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按《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的规定由区府办主持召开,工商普陀分局会同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参加。
涉及前置审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由区府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区政府领导召开专题联席会议进行会审,依照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的原则实施操作。
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操作中相关部门碰到特殊情况的(如启动实质审查程序、联合听证等),可由需要进行协调的部门提请区政府领导召开专题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的具体实施;通报统一办理的日常运转情况;沟通各相关审批部门的有关政策精神;及时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各参与审批的部门落实各自职能,逐步完善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工作。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一至两次,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会议形成的决定,以区府办的名义发文。
监察部门列席联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建立领导负责制度。
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统一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
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参加联席会议,负责传达统一办理的文件精神;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统一办理的相关政策;及时协调解决统一办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担负起本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工作失误。
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是:落实本部门统一办理的具体工作(做好日常并联审批工作;落实熟悉业务的同志负责抄送抄告工作),严格按照“统一办理”基本规范操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展开。
第四十八条 建立监督稽查制度。
普陀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参加统一办理工作的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区监察部门与法制部门要按照《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相关审批部门落实统一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一)建立对备案文件的监督,保证文件合法适当;
(二)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三)完善行政赔偿制度与行政救济制度;
(四)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有违反区政府文件精神、作出错误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产生一定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立规范考核制度。
(一)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建立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学习统一办理相关法律依据,掌握统一办理的基本操作流程;
(二)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考核制度。一是在行风政风的测评中考核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实绩;二是建立工作综合考核表,将每个职能部门日常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以及受到表扬、投诉等情况(用数字或图表的形式统计出来)每季度汇总、通报一次;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工作列入政风行风测评范围。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工商普陀分局应将参加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许可项目、法律依据、联系方式、操作流程、办理时间等予以公示。
申请人有权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工商普陀分局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查询许可申请的相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的企业注册档案,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书证要求”整理归档,并设立查询目录,按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列入“依申请”范围。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对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于知道该行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知道该行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