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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已经区政府2005年9月5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

为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进程,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范围的划分

区域范围划分

区域简称

范       围

A类

长寿街道、长风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中山北路以南地区)

B类

长风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宜川街道(除中山北路以南地区)、曹杨街道、甘泉街道、石泉街道

C类

真如镇、长征镇

D类

桃浦镇

二、各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的公布  

各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由区政府公布,并根据市场的变动适时调整。  

三、价格补贴的系数  

(一)A类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二)B类、C类、D类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为20%。  

四、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条件规定  

符合《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且每产权或租赁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通知书”,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规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家庭。  

(三)符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医保范围且经济困难的。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  

五、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其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后的安置建筑面积低于下表规定的,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五类地段

六类地段

1人

30平方米

40平方米

2人

45平方米

55平方米

3人

60平方米

70平方米

3人以上

每增加1人,增加 12平方米

每增加1人,增加 16平方米

六、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户)、房屋承租人(户),不再享受本区动迁帮困补助资金。  

七、本意见适用于2005年5月9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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