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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年08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普府办【2004】4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办法(试 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普陀区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高效、务实、便民、廉洁的政府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普陀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决定在普陀区企业注册中试行以 “工商受理,抄告相关,统一办理,限时完成”为原则的“统一办理”办法(包括部分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法如下:
  一、统一办理范围
  凡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的各类企业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属于统一办理的前置范围。
  参加统一办理的部门包括:工商分局、外经委、公安、消防、卫生(含卫生监督)、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劳动、陆管、质监、旅游、烟草专卖、规划、粮食、民族宗教、民政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凡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非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各类企业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属于统一办理的一般范围。
  二、统一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1、由申请人向工商普陀分局提出设立或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
  2、对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工商普陀分局在向申请人发放企业注册表式的同时附发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印制的告知承诺文书或申请须知。
  3、申请人阅读后,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签署告知承诺文书,同时根据告知的许可条件进行设立、变更前的准备。
  4、申请人在向工商普陀分局提交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材料的同时,提交签署的告知承诺文书。工商普陀分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签署的告知承诺文书,按照登记程序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
  1、工商普陀分局应将参加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示。
  2、工商普陀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可采用格式文本)或告知承诺文书发送给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人有权查询许可申请的抄告情况。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及时将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三)统一办理
  1、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录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并接收工商普陀分局发送的许可申请或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文书。
  2、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到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的申请后,可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
  对表示“不同意”的经营项目,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凭证或书面决定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对表示“同意”的经营项目,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意见)、发给申请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书面决定(意见)、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发出相关法律文书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事项涉及普陀区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需要合并听证的,由区府法制办指定其中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牵头负责。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及听证结果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4、工商普陀分局将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收到的法律文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载后归档,并依此作出登记决定。
  普陀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目前仍按照《普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并联审批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普府【2004】31号)办理,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过渡期为一年。如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调整,以新办法为准。
  (四)限时完成
  1、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须自收到抄告信息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并答复工商普陀分局;逾期不答复的,工商普陀分局视为已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2、工商普陀分局根据收到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反馈意见,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登记决定。对回复意见为“同意”并已发许可证(批准文件)或逾期未答复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对回复意见为“不同意”的,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同意的理由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
  3、整个企业注册统一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即从工商普陀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工商普陀分局最后作出登记决定之日止,时间跨度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由工商普陀分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对注册在本区且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非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项目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普陀分局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信息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于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附发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印制的告知承诺文书或申请须知。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决定、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通过统一办理专网(传真)发送给工商普陀分局。
  三、统一办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工商普陀分局牵头,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参加。联席会议通报统一办理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企业注册统一办理工作。
  (二)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明确统一办理工作分管领导,选派业务熟悉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普陀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参加统一办理的各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各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涉及前置审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区政府领导召开专题联席会议进行会审,依照统一办理的原则实施操作。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普府办【2001】8号)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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