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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在满足该区域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重新规划。规划修改后的应急避难场所在未建成投用前,原应急避难场所不得拆除或另作他用。第十三条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其管理单位应当支持用作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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