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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4件,经评估继续有效的有8件。拟自然失效的有6件。区政府工作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5件,经评估继续有效的有17件。拟修改的有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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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17号)要求,经评估清理,截至2025年8月31日,市教委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3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公布。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5年8月31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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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含挂牌部门)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相关制定主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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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审核内容和方式)行政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一)对重大利益相关方意见不予采纳的。备案审查机构认为需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5.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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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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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含挂牌部门)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相关制定主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