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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依法给予特别保护,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依法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可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或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目前,我区救助事务中心承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相关职能,内设未成年人床位2张,具备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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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依法给予特别保护,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依法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可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或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目前,我区救助事务中心承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相关职能,内设未成年人床位2张,具备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