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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七届人大八次会议第06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全文
杨莉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得不到家庭适当监护的儿童提供家外安置服务”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普陀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重视与支持。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依法给予特别保护,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依法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可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或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要求,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落实临时照料人,难以落实的由街镇指导居(村)委会落实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无法在社区照料的由街镇未保工作站提供临时照料。街镇不具备条件的转送至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困境儿童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由儿童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普陀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亦明确“区民政局指导做好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区级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居村、街镇均无法落实临时照料时,依法做好监护缺失、监护不当且处于危险状态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工作。
目前,我区救助事务中心承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相关职能,内设未成年人床位2张,具备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局结合各街镇实际情况,指导街镇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因地制宜推进街镇未成年人保护站完善临时监护服务能力。部分街镇未成年人保护站已具备日间临时照料功能;针对夜间临时监护需求,各街镇可统筹养老院等社区服务机构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全方位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需求。
如本区有长期监护需求的未成年人,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市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下一步,区民政局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各级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吸纳提案建议,强化与各街镇、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不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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