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当前位置:
- 首页
- 个人中心
-
-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的请求明显缺乏基本事实、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重复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
-
为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零距离”了解群众的服务需求,“领导帮办”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全流程体验法律服务环节,普陀区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帮办”工作。 8月20日下午,普陀区副区长蒋龙来到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陪同申请人办理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申请及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业务。林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于2024年8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援助。
-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中心现有工作人员8名,法律援助骨干律师80名。2、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或者内容不清楚的,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3、公民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审议一次。2、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普陀区司法局下属单位。(一)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承担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电话:52656672地址:普陀区铜川路1809号(二)普陀公证处依据《公证法》,行使公证职能,开展公证服务。电话:52562233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3楼、11楼。
-
您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的,均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本中心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1、投诉部门:普陀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2楼邮编:2003332、投诉电话:52564588转7263分机3、登录“中心信箱”留言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
10、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范围 1、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1)未成年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
听普法讲座,24小时AI在线生成常用法律文书,还能视频连线律师咨询法律问题……位于普陀区远景路37号的“半马苏河”法治驿站深受附近居民欢迎。 买菜路上能咨询法律问题 如果遇到烦心事,想咨询法律问题,最方便的还是去身边的“法律便利店”,也就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只需要记住一个号码“12348”,这是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由执业律师接听,提供24小时全年无休的免费咨询。
-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申请指引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1)未成年人。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