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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检察院全方位推进“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落地见效

2019年01月03日 来源:普陀区检察院

普陀区检察院积极适应“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新要求,突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等配套制度,推动“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落地见效,努力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质量效率双提升的目标。

一、注重执法规范建设,夯实“捕诉合一”办案基础

一是全流程规范。从提升办案效率和规范办案程序入手,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业务全流程进行规范,分别制定《审查逮捕案件办案规范》《刑事案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等7项办案规定。二是出台工作意见。率先制定《关于加强“捕诉合一”办案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与“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相适应的案件分配、办案沟通和内部管理机制。

二、注重工作机制建设,凸显“捕诉合一”办案优势

一是健全公检衔接机制。与区公安分局会签《关于在公安机关建立检察官联络点的工作制度(试行)》,在全市率先探索推行检察官联络点制度,依托检察官联络点,在适时介入、(不)捕后引导侦查等方面,提出引导取证意见,提升刑事案件公检衔接的效率和质量。二是优化简易案件快速审查机制。突出“简案快办”特点,建议公安机关在捕后15天内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确保检察官快速提起公诉。三是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针对检察一部受案特点,明确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刑事和解或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并表示谅解的案件,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未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应当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说明不适用的理由,从制度层面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71.71%,较“捕诉合一”实行之前提高25.73%

三、注重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捕诉合一”办案质量。

一是加强案件审核审批。对由检察官决定、但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的5种办案事项,以及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的6种办案事项进行明确,确保检察官准确、规范、高效履行职责。二是落实案件报备审查。要求检察官认真落实案件备案及口头报告制度,对适用法律存有争议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等6类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对于重大、敏感、法律适用或者法律定性有争议的案件要求检察官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进行口头报备,并于事后根据相关规定形成书面材料,完成报备手续。三是规范案件评查评议。完善内部案件评查评议机制,每名检察官每月至少有一件案件接受评查,部门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评查。同时,规定每位检察官每年至少有一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接受听庭评议,每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每半年至少观摩一次评议庭并参与评议,通过交叉评查、随机抽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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