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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

2025年03月14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加强对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街道(镇)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区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

七、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核技术应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开展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落实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访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本区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协调工作。落实国家、市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协调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查处相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宣教工作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及地区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公约在本区的相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参与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助涉及本区的相关工作。参与研究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重大问题,参与研究提出长三角区域防治联防联控协作重点。

十六、履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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