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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全文——普陀区住宅小区停车治理软法指引(草案)
2025年06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1.指引目的及说明 1
2.总体原则 2
3.治理机制 3
4.指引步骤一:成立工作小组 5
5.指引步骤二:车位摸排 7
6.指引步骤三:车辆摸排 13
7.指引步骤四:听取初步意见建议 17
8.指引步骤五:制定停车管理办法初稿 19
9.指引步骤六: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34
10.指引步骤七:停车收益和管理养护 38
11.相关法律法规 41
1.指引目的及说明
指引目的
1.1
缓解社区停车矛盾,依法规范社区停车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1.2
本指引适用于住宅社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制定依据
1.3
本指引的制定,主要依托于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街道、石泉路街道以及曹杨新村街道下辖居民小区停车治理的实践经验总结、拓展以及深化成果。各下辖社区提供了相应的公示、征询、停车资源拓展等文书,可供拟进行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制定的业委会、物业公司等作参考。
指引内容
1.4
本指引主要包含了社区停车管理办法制定的推进步骤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因各住宅社区情况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按照社区情况推进。
2. 总体原则
2.1 党建引领原则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停车治理有序开展。
2.2 民主协商原则
通过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平台建立协商机制,保障决策公平公正。
2.3 可操作性原则
制定具体、明确的管理措施,确保指引内容易于执行和落实。
2.4 公平透明原则
所有决策、收费标准等需公开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2.5 动态调整原则
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和调整停车管理措施,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3. 治理机制
3.1 权责机制
业主大会:制定停车管理规约,决定车位分配方案、收费标准及收益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管理规约,维护停车设施,定期公示车位使用及收益情况;
社区居委会:组织协商调解,协助申报公共空间改造项目;
车主:遵守管理规约,配合登记核查,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
社区志愿者:鼓励社区组建停车管理志愿者队伍,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登记核查等工作。志愿者队伍可由社区居民组成,通过定期培训提升其服务能力;
社区警务室:加强与社区警务室的协作,定期邀请警务人员参与停车治理培训和纠纷调解,提升社区停车治理的法治水平。
3.2 自治机制
通过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平台建立协商机制,保障公平。具体措施包括:
业主大会:定期召开,讨论停车管理规约、车位分配方案、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
居民议事会:作为日常协商平台,处理停车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调解纠纷;
公示制度:所有决策和调整方案需在社区公告栏、微信群、物业公众号等平台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线上协商平台:鼓励建立专门的线上停车治理协商平台,如微信小程序等。除日常协商外,还可定期开展线上问卷调查,收集居民对停车治理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居民的广泛参与;
协商结果跟踪与反馈:对于通过协商形成的决策,应明确跟踪和反馈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跟踪小组,定期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居民,确保协商成果的有效落实。
3.3 赋能机制
鼓励采用智能停车系统、共享预约平台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具体措施包括:
智能停车系统:通过车牌识别、车位传感器等技术,实时监控车位使用情况;
共享预约平台:开发、引进社区停车APP,实现车位预约、错时共享、费用结算等功能;
数据化管理:建立车辆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车辆登记信息,确保管理精准。
3.4 动态调整机制
车辆登记核查:每半年核查车辆登记信息(业主/租户/外来车辆),确保信息准确;
车位供需评估:每年评估车位供需状况,并向业主公示评估结果;
重大调整程序:重大调整方案(如收费标准、车位分配等)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4. 指引步骤一:成立工作小组
4.1 成立工作小组
成立工作小组:由社区党组织牵头,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及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停车治理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4.2 制定工作计划
4.21 车位排摸
全面调查社区内车位资源,包括业主专有车位、共有车位、可设置车位地块以及其他社会共享资源等,并形成台账。
4.22 车辆排摸
登记业主、租户及外来车辆信息,核实车辆与业主/租户的关联性,建立动态数据库。
4.23 听取初步意见建议
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居民对停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制定方案的依据。
4.24 制定停车指引初稿
工作小组结合排摸数据和居民意见,拟定停车管理规约、收费标准等初稿。
4.25 初稿公示,收集反馈意见
将初稿通过社区公告栏、微信群、线上平台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进一步收集反馈意见。
4.26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将对合理建议予以吸收后的停车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依据法定程序交由小区业主大会决议。
4.27 停车收益和管理养护
明确停车收益的分配以及停车位的管理与养护。
5. 指引步骤二:车位摸排
5.1 小区内部车位摸底
由工作小组形成摸底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的具体开展人员与执行细节。
5.11 小区内部既有车位摸底
由具体执行人员对小区内部车位进行摸底,并对车位的现有使用状况进行摸底,形成车位数量统计表(附件5.1)、车位使用特征表(附件5.2)以及车位使用特征汇总表(附件5.3)。
5.12 小区可开辟停车位资源摸底
由具体执行人员对小区内部,可用于设置停车位的地块进行摸底,并形成可开辟停车位地块表(附件5.4)。
5.2 小区周围停车资源摸底
居民小区周围商场、医院、学校、道路等公共基础服务单位以及其他可供使用的停车位资源摸底,并根据摸底情况形成外部停车资源表(附件5.5)。
附件:
5.1 车位数量统计表
5.2 车位使用特征表
5.3 车位使用特征汇总表
5.4 可开辟停车位地块表
5.5 外部停车资源表
附件5.1
车位数量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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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数量 |
数量 |
备注 |
产权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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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共有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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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库共有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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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2
车位使用特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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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居住地址 |
身份类型 |
车位类型 |
联系方式 |
车位使用集中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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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3
车位使用特征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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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型、车位使用特征 |
车位类型 |
车位使用 时间 |
数量 |
备注 |
业主 |
产权车位 |
00:00am-12: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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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am-6: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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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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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车位(地上/地库) |
00:00am-12: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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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am-6: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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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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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人 |
共有车位(地上/地库) |
00:00am-12: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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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am-6: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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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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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4
可开辟停车位地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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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位置 |
地块权属 |
地块面积 |
地块可开辟车位数量估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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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5
外部停车资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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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权属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可供停车位数量 |
可供停车位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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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引步骤三:车辆摸排
6.1 召开小区车辆摸底工作会议
工作小组开展车辆摸底工作会议,并形成停车需求摸底工作的计划以及具体执行人员。为在管物业公司管理机动车辆、精准利用对接停车资源与需求等提供数据支撑。
6.2 摸底计划的实施
由摸底工作执行人员执行摸底计划,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摸底,探求停车需求,确保数据准确,并形成车辆数量统计表(附件6.1)、以及车位需求特征表(附件6.3)、车位需求特征汇总表(附件6.2)。
附件:
6.1 车辆数量统计表
6.2 车位需求特征表
6.3 车位需求特征汇总表
附件6.1
车辆数量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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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居住地址 |
身份类型 |
联系方式 |
车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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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2
停车位需求特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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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居住 地址 |
身份 类型 |
联系方式 |
需求车位类型 |
需求时间特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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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需求特征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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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类型、 需求特质 |
身份类型 |
需求时间 特点 |
需求数量 |
备注 |
地上共有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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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am-12: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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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am-6: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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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pm-9:00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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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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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库共有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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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am-12: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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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am-6:00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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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pm-9:00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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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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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3
7.指引步骤四:听取初步意见建议
工作小组通过座谈会、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就本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
工作小组广泛听取小区业主意见或建议后,形成成熟的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确定车位管理、车辆登记,车辆收费以及执行保障措施等内容)。
附件:
7.1业主征询意见表
附件7.1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征询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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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xxx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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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XXX |
业主住址 |
xx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
8. 指引步骤五:制定停车管理办法初稿
由工作小组制定停车管理办法初稿,内容包括车位管理、车辆管理、收费标准、收益分配以及车位的维护等
附件:
8.1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参考范本
8.2 社会停车资源名单
8.3 外部车辆登记信息表
8.4 违规停车处理通知书
8.5 社区停车设施维护记录表
8.6 社区停车管理应急预案(示范文本)
附件8.1
xxx
为加强本小区内机动车辆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维护小区环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x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收费等。对小区内全体业主、租客、外来访客、物业管理企业及各组织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小区车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遵守本办法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车辆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
本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中,应确保满足业主的安全通行、抢险救护及消防等安全需求。本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以及公共道路或场地上的停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家用轿车的停放需求。
第
本小区应持续推进停车服务、管理与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发、引进智能化管理小区停车软件,以提升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
第
小区车位性质分为地面共有停车位、地下车库产权车位、地下车库共有车位,以及地下车库租赁车位等(以小区实际情况为准)。
第
经过物业管理企业现场规划、业委会审核,本小区共有 个机动车。其中:
地面停车车位 个(含机械式车位 个)
地下车库产权车位 个(含机械式车位 个),地下车库共有车位 个(含机械式车位 个),地下车库租赁车位 个(含机械式车位 个)。
(另注:地面长租停车位 个,地下长租停车位 个)
第
共有停车位遵照先到先停原则,无固定位置。物业服务企业 将更新的车辆信息交业委会备份, 对停车车辆变更情况及排队递补车辆情况进行公示。
第
为保障业主停车权利,小区道闸系统设置停车警戒位,本小区明确剩余 个车位数为警戒车位,小区空余车位到达警戒位时,应停止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可将外来访客车辆引导至附近停车场停放(以小区实际情况、道闸系统功能为准)。
第
小区地面停车位、地下非专有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不得在地面以及地库共有车位上安装地桩锁。因安全隐患考虑,购买新能源电动车的业主,不得私自在小区地面上安装充电装置。拥有地下车库产权车位的业主,如需购买新能源电动车并安装充电装置,居民应在建设安装自建桩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自建桩建设在自有产权停车位或者经产权人同意的租赁停车位(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到居民书面告知后,应当配合电力部门开展现场勘查,确定有关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线缆通道等接入条件。符合规范安装条件后安装充电桩,不得对相邻车位造成影响,不得损坏车库结构和公共设施。
第
第一条 登记
本小区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并严格遵循一户一位的原则,优先解决一户业主第一辆自有机动车停放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的车辆信息录入智能管理系统。
第二条
按照车位使用人优先级按序划分为:1、业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2、业主关系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关系人3、租户;4、临时停车。(按照本小区情况自行调整)
资格类型 |
登记要件 |
车辆数量 |
备注 |
业主公有住房承租人 |
1、承租人租赁凭证或不动产权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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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关系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关系人 |
1、与业主的关系证明材料 2、房屋承租人租赁凭证或不动产权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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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 |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承租人租赁凭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 4、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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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关系人:地下产权车位使用人应提供权属证明、地下租赁车位使用人应提供租赁证明)
第三条 车辆登记
业主、业主关系人及租户凭登记要件到物业管理企业申请登记,同时应登记车位使用人联系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查验通过后将车辆信息录入智能管理系统,登记全流程不超过 天,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不得办理停车登记的情形:
1、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货运车辆或特种车辆;
2、装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3、核定座位数>7座的运营型中大型车辆;
4、 。
第三章 车 辆 管 理
第一条 车辆进出
本小区应对进出车辆登记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智能管理系统内应保存小区住户车辆车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已经录入系统的业主车辆进出小区时,系统识别车牌信息后自动开启道闸放行;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小区时,物业服务人员必须登记车辆必要信息后方可准许其进入。系统自动记录车辆车牌信息、进入小区的日期和时间,在驶出小区时系统自动计算停车费,缴纳停车费后开启道闸放行。
所有车辆在通过道闸时必须遵守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否则造成本小区公共设备设施损坏、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公安、消防、救护等执行公务车辆、接送病人车辆以及送货车辆需要进入小区时,物业服务人员可凭个人权限登录道闸管理系统,进行人工放行操作,并登记车辆信息。
搬场公司车辆或其他货运车辆如需进入小区,业主须提前到物业管理处登记,车辆到达并经业主确认后进入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应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出租车、网约车辆如需进入本小区,载人或载货出租车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进入并不得长时间在小区内滞留、更不得在小区内停车揽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 分钟。驾驶员需向物业公司出示“平台订单截图”物业核实信息后登记车牌、进入时间方可放行,无订单或订单地址非本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绝入内,进入本小区的出租车、网约车辆应遵守本小区各项停车管理秩序。
第二条 车辆行驶
本小区主干道为 (双向/单向)通行,所有在本小区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本小区道路通行规则,按指示标志规定的方向行驶,从 门驶入,从 门驶出,不得逆向行驶。
车辆在小区内(包括地下车库)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驾驶员应谨慎驾驶,主动避让行人或非机动车辆等。
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晚间行驶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三条 车辆停放
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听从物业服务人员指引停放车辆,规范使用停车位,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登高面,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
2、不得占用绿化、场地;
3、不得将车辆停放在他人车位;
4、不得超过车位线以外停放,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5、不得在业主共有机动车停车位上擅自设置地锁或其他障碍物;
6、不得影响地下车库产权车位或租赁地下车库车位的业主,应按拥有或租赁的车位号停放车辆,原则上不应长时滞留在地面上影响他人的正常停车;
7、 。
第四章 车 辆 收 费
第一条 业主
(一)地面车位
每户七人座以下(含七人)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 元/月。在有空余车位的情况下,第二辆车的租赁费为 元/月。原则上不办理第三辆车租赁停放(价格仅供参考,以小区实际情况为准)。
(二)地下车位
地下产权车位、租赁车位、共有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取管理费和租赁费,每户七人座以下(含七人)第一辆车的租赁费为 元/月,第二辆车的租赁费为 元/月。原则上不办理第三辆车租赁停放(收费方式仅供参考,以小区实际情况为准)。
第二条
登记为业主关系人车辆的停车收费:每次停车 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 小时(不含)至 小时(含)为 元/辆。超过 小时(不含)以上部分按照外来临时车辆处理。
外来临时车辆:每日 - 期间停放 分钟以内免费,超过 分钟,每小时收费 元,每个自然日最高收取 元/辆。(收费方式仅供参考,以小区实际情况为准)
婚庆、丧事、搬场等特殊情况用车,业主须及时到物业管理处登记,按照每日 - 期间停放 分钟以内免费,超过 分钟,每小时收费 元,每个自然日最高收取 元/辆。
其他情形亦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条 收费凭证
车辆停放人应自觉按照约定缴纳停车位物业费、租赁费、临时停车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管理,规范收费。
第
因紧急情况或工作需求等原因,公共服务车辆(如公安、消防、救助、抢险、环卫)、社会服务车辆(如居委会、街道、房管办等社区机构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五条 停车收益收入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公开停车收入明细,包括各类资格收入、临停明细及豁免明细,管理成本及归入公共收益的情况。
第五章 违 规 处 置
第一条 违规停车
进入本小区车辆及车位使用人违反本法第三章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首次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使用人进行教育、劝阻,经制止告知 次而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记录本小区违规行为,并报业委会备案,由业委会记入本小区违规行为黑名单。
其中设置地锁或其他障碍物的,物业服务企业报业委会备案,业委会可以对其 。
第二条 欠缴费用
已登记管理系统内车辆余额不足且自欠费日起 日未离场的,或未登记系统且超过 日占用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外来车辆,物业管理企业应催收停车费,并报业委会备案。
对于长期停放且不缴费的机动车辆,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可通过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车主主动移走车辆,车主拒不移车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业委会备案,由业委会报请街镇综治、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单位依法处理,因拖车产生的牵引、临时停放等相关费用、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并将该车辆使用人及车辆记入本小区违规行为黑名单。
第
业主(租户)私拉电线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的,经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后,拒不改正或再犯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业委会备案,由业委会记入本小区违规行为黑名单。
第四条 记入黑名单人员及车辆的处置
车辆及人员列入黑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进行停车位登记,同时该车辆在半年内限制进入小区。如确需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小区的,按临停车的双倍收费收取停车费用。
第六章
第一条 争议解决
本小区因停车产生纠纷应优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第二条 生效日期
本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于 年 月 日生效,有效期为 年。
附件8.2
社会停车资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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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3
登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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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预计停车时长 |
到访处 |
备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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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4
违规停车处理通知书
致车主(车牌号:________):
经查,您的车辆于XX年XX月XX日XX时在________(位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占用消防通道
□ 私装地锁
□ 未登记长期停放
□ 其他:________
处理决定:
□ 书面警告(首次)
□ 拟纳入黑名单(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 移送XX部门处理
如对处理有异议,请在3日内向社区停车管理委员会申诉。
通知方:XX社区物业管理处(盖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件8.5
停车设施维护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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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日期 |
维护内容 |
维护人员 |
维护结果 |
备注 |
2025-04-01 |
车位传感器检查 |
张三 |
正常 |
- |
2025-04-15 |
智能停车系统升级 |
李四 |
成功 |
- |
2025-05-01 |
立体停车设施安全检查 |
王五 |
发现问题,已修复 |
- |
附件8.6
社区停车管理应急预案(示范文本)
应急组织架构:组长:社区主任,副组长:物业经理,成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安保人员等。
应急响应流程:火灾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消防部门,引导车辆疏散,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人员安全。
应急物资储备:灭火器50个、警示标志20个、应急照明设备10套,存放于社区物业仓库。
9. 指引步骤六: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9.1 召开业主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征求本小区全体业主意见。在楼栋公示栏、小区告示栏张贴《关于xxxx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的公示》(见附件9.1),公示期为7天。
在楼栋公示栏、小区告示栏张贴《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见附件9.2),提前15日进行公告。
9.2 严格把控投票唱票环节
业委会组织工作人员(2人一组)向业主当面送达《关于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的表决票》,同时做好表决票发放签收。未能当面送达的表决票通过放置业主信箱、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并拍摄照片或者视频留存。
回收选票后在业委会成员、物业代表、居委会代表共同见证下进行计票。
9.3 关于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的表决结果公告
业委会相应表决结果制作《上海市xxxx小区关于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表决结果的公告》。可将纸质版公告张贴在楼栋公示栏或小区告示栏进行公示,并对公告公示情况进行拍照留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送至微信业主群等其他合适方式进行告知。
附件:
9.1 关于xxxx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的公示
9.2 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
9.3 上海市xxxx小区关于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表决结果的公告
附件9.1
关于xxxx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的公示
弄全体业主:
为加强本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本小区停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缓解本小区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的相关事宜。
此前已通过开办业主座谈会、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形成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现将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公示,上述停车管理办法需征询本小区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本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通过,请业主积极参与表决。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海市普陀区【】小区业主大会
上海市普陀区【】小区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9.2
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
本次业主大会召开形式为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表决票发放
1.当面送达表决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通过当面送达的方式送达表决票(表决票样张已张贴楼栋告示栏内);
2.非当面送达表决票:对于无法当面送达的表决票,将于 年 月 日通过投递相关业主信箱的方式送达,业主委员会应在投票截止时的____日(不少于7日)前完成表决票的送达,并以书面形式在________(楼栋公示栏、小区告示栏)向本住宅小区业主公告非当面签收的表决票送达情况。
二、表决票的回收
业主当场收到表决票,当初投票的可在填写完毕后直接投入流动票箱,非当初投票的,业主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至固定投票点进行投票,表决票投入设置在 弄 号 室的固定投票箱内(每日投递时间:上午9:00-11:00 下午 13:30-20:00)。逾期未投放表决票的,将无法参与表决,视为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
表决票计唱的时间、地点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票的计唱票工作将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在 弄 号 室举行。
业委会将表决结果制作《上海市xxxx小区关于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张贴在楼栋公示栏或小区告示栏,亦发送至业主微信群和楼栋微信群。
上海市普陀区【】小区业主大会
上海市普陀区【】小区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9.3
上海市xxxx小区关于本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表决结果的
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于 年 月 日召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本小区业主人数 人,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表决票送达 张,占业主总人数 %,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 %;参与表决业主 人,占业主总人数 %,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平方米,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 %。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事项 |
计数 |
已表决的同意票数 |
已表决的 反对票数 |
同意百分比 |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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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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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不通过【】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小区业主大会
上海市普陀区【】小区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10.指引步骤七:停车收益和管理养护
10.1 停车收益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应归属于全体业主,按照本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规定或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转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并按规定公布账目。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并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15日前将上一季度收支公示表分别张贴于小区管理处、公告栏、每个门牌幢出入口等醒目位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小区还可通过业主微信群等方式予以公布,收支公示表及明细账目留存在小区管理处备查,接受业主、街镇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公示内容格式详见附件10.1。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交存至业主大会公共收益子账户,并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子账户、业委会工作经费子账户等账户。
附件10.1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
公共收益收支公示表
(样张)
(xxx年xxx月xxx日-xxx年xxx月xxx日)
xxxx小区业主大会 单位:元 |
|
本期收入(不包括银行产生的利息) |
1、停车费收入: 2、广告费收入: 3、公共区域设摊场地租金: 4、公共配套房屋设施收入: 5、通信设备用房租金和维护费等: 6、赔偿或残值处理收入: 7、其他收入: 小计: |
管理成本 |
1、税费: 2、能耗等其他成本(按合同约定): 小计: |
本期收益 |
合计: |
拟入账金额 |
公共收益子账户: 其中:1、公共收益子账户转维修资金子账户: 2、公共收益子账户转业委会工作经费子账户: |
本公共收益子账户 |
支出: ①补贴物业服务费: ②用于物业管理其他需要: ③其他: |
本期业委会工作 经费子账户 |
支出: ① ② ③ |
本业委会已收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上述账目明细。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业委会(盖章)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10.2 管理养护
业主个人产权车位应对自有车位进行维护和保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共用部分的停车场地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应保障小区停车场地保持清洁和可正常使用。
本住宅小区需对停车场地进行维修、更新等工程的,所需费用应从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归集、使用。
1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271条
1.1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73条
1.2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274条
1.3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275条
1.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278条
1.5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281条
1.6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282条
1.7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283条
1.8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
2.1 第12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履行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七)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2 第18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3、
3.1 第3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
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3.2 第7条,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出租车位产权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姓名和联系方
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3.3 第8条,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四)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移车辆处置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五)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划设非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划设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六)做好固定车位、地下车库使用情况登记,供业主查询;(七)在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八)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必须配备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车辆管理人员;(九)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3.4 第9条,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确定的价格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票据。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3.5 第10条,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绿地、毁绿停车;(三)按照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向停车管理单位提供联系方式,在小区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配合停车管理单位及时调整停车场地;(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3.6 第11条,车辆停放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或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进行处理;妨碍通行或者其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情形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于长期停放的无主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