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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草案)
2026年05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落实区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结合真如镇街道辖区特点,健全街道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处置流程,提升应急处置配合能力,及时有效配合区级部门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和生态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普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普陀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真如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以及在街道行政区域外发生且影响到本街道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配合处置及后期工作,指导街道各科室、各居民区、辖区相关单位配合区级部门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危险废物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的应对处置工作,按照上级相关应急预案或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的应对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配合区级部门执行。
1.3 事件分级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结合街道辖区实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严格参照区级预案附件1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1)。生态环境部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街道实际,重点关注辖区内一般级(四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小型企业违法排污、小型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油漆桶)违规处置等引发的环境事件,街道主要负责此类事件的初期排查、信息上报和配合区级部门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依托区级平台和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配合体系,强化风险防范,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信息灵、反应快、措施准、配合到位。
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配合”,充分发挥居民区、志愿者的前沿作用,联动辖区单位、企业,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应急配合处置格局。
本预案为街道级专项应急预案,是街道配合区级部门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行动依据,服从区级应急预案的统一指挥和部署。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真如镇街道成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配合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区级应急指挥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决定街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配合处置的重大事项;协调对接区级相关部门、周边街镇开展应急联动配合;负责事件信息的收集、上报和通报,配合区级部门做好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应急配合处置总结评估等。
总指挥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主任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社区管理办,由社区管理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修订和报备;收集、整理、分析辖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信息,建立风险隐患台账;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宣传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配合区级部门做好物资保障;接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后,及时上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配合区级部门开展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配合过程中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归档;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配合工作。
党政办、社区党建办、社区党群办、社区管理办、社区服务办、社区平安办、社会工作办、营商环境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经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各居民区和各相关企业等职能科室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街道应急指挥部在配合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及时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配合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为真如镇街道防汛防台指挥部成员。
1.党政办:负责联系区委办、区府办,传达有关工作要求及精神,按要求做好信息收集与反馈。
2.社区党建办:协调机关联络员参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社区党群办: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期间的宣传工作及媒体联系工作。
4.社区平安办:协调真如、真光路派出所、消防、应急等部门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周边警戒、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5.社区服务办:配合区级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就近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6.社会工作办:牵头各居民区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动员、隐患排查、人员值守工作;事件发生后,统计受影响情况、人数和物资保障需求、对受影响的人员进行转移的情况、配合协助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分发等。
7.营商服务办、经发服务中心:牵头铁三角园区及辖区商务楼宇进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
8.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区级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开展现场勘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9.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报、流转和跟踪督办,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实现事件信息的实时共享和动态监测;做好与区级城运中心的对接联动。
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运;配合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中毒人员的救治和医学观察;开展事件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次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11.派出所:维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设置警戒区域,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依法查处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12.各居民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巡查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并上报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苗头信息;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做好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信息收集等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安置和后勤保障;组织发动社区志愿者参与应急处置配合工作。
13.各相关企业:落实企业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及时报告事件信息,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的配合职责。
2.3 专家支持
依托区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人才库,为街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配合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街道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配合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街道配合做好现场辅助工作,指导街道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后期善后配合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防控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区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街道各科室、各居民区、辖区相关单位全面开展辖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承担区级专业风险防控职责,重点做好辖区内日常排查和隐患上报工作。
3.2 风险监测
建立健全街道生态环境风险监测体系,依托街道城运中心、网格员、居民区应急联络点,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生态环境风险信息,配合区级部门做好风险监测工作。
1.日常监测:街道城运中心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整合辖区监控资源,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网格员、居民区应急联络员每日对辖区内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环境异常情况。
2.信息收集:综合应用“12345”市民热线、“随申拍”、居民反馈、单位上报等多种渠道,收集环境安全隐患和异常信息,建立信息收集台账,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重大信息由党政办统一上报区级部门。
3.信息共享:加强与区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及时获取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预警信息等,实现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处置。
4.研判分析:街道管理办对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研判,识别风险隐患,评估事件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汇报,提出防范措施建议,配合区级部门做好研判工作。
3.3 风险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区级预警标准,街道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与区级预警级别保持一致,按照区级预警级别执行。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接收与传达
街道管理办负责接收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通过街道工作群、居民区联络群、电话、广播等多种方式,将预警信息传达至各科室、各居民区、辖区相关单位和群众,明确预警类型、预警等级、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应对措施,配合区级部门做好预警传达工作。
3.3.3 预警措施
接到预警信息后,街道应急指挥部视情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居民区、辖区相关单位配合区级部门实施以下预警措施:
1.监测排查:组织人员对预警影响区域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企业排污、水体、大气等环境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分析研判可能次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排查结果上报区级部门。
2.防范控制:对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相关企业、商铺、施工单位加强监管,指导督促其立即开展隐患排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单位采取停运、限产等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3.应急准备: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群众注意防护;根据区级部门要求,提前组织受威胁人员做好疏散、转移准备,明确疏散路线和安置地点;责令街道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志愿者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配合工作。
4.舆情引导:配合区级宣传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和防范知识发布,加强舆情监测,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群众做好自我防护,避免引发恐慌。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建议,组织实施防灾避险措施。
3.3.4 预警级别解除
当市级、区级解除预警指令后,街道应急指挥部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预警措施,通过相关渠道通知各科室、各居民区、辖区相关单位和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预警解除后的后续排查工作,防止隐患反弹,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级部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报告与通报
4.1.1 报告主体与时限
一旦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事单位、居民区、网格员、群众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街道报告(联系电话:52858400)。在获取事件信息后,经核实确认,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汇报,并上报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区应急联动中心。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区域(如学校、医院、大型居民区)、重要时段(如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1.2 报告内容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包括:
初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基本过程;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扩散情况;周边环境敏感点(如居民区、学校、医院)分布及受影响情况;人员受害、疏散转移情况;已采取的配合处置措施;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续报:在初报基础上,补充事件进展情况、污染物扩散最新情况、人员转移安置情况、配合区级部门开展处置的措施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配合计划等,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及时上报。
终报:事件处置结束后,全面报告事件全貌、处置过程、配合区级部门开展工作情况、事件造成的损失、善后处置情况、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4.2 应急响应启动
街道按照区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分级执行,区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后,街道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对应级别的配合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居民区、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区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配合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居民区、辖区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区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点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4.3.1 现场配合处置
配合区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现场勘查、污染源排查、污染扩散监测等工作;协助区级部门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配合区级部门做好现场临时封堵、围挡、喷淋等辅助处置工作,协助涉事单位做好污染物收集等配合工作,防止污染蔓延扩散;配合区级部门做好现场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人员引导等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区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事件影响范围和辖区实际,组织受威胁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就近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做好转移人员的安抚工作,开展心理疏导,配合区级部门做好转移人员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4.3.3 医学救援配合
配合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辅助工作;提供疏散点等人员临时安置点位的医疗保障配合;做好受伤人员的统计和伤情上报配合工作;必要时对接区级医疗机构,协助申请医疗支援。
4.3.4 应急监测配合
配合区级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区级部门布设监测点位、调取相关地理信息、维护监测现场秩序等;及时将监测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反馈给区级部门,为应急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配合
配合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协助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配合工作;协助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3.6 维护社会稳定配合
配合区级公安、信访等部门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配合
配合区级宣传、网信等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按照区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处置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处置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配合区级新闻部门做好采访报道工作,未经区级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4.5 响应终止
按照区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当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或者经区级专家组评估认为可终止的,配合区级部门做好响应终止相关工作,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区级启动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宣布响应终止,街道配合做好现场指挥部撤销、后续排查等工作。配合区级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复发,必要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配合区级部门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配合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响应终止后,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镇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生态环境跟踪监测、风险管控、恢复重建等事项,协助区级部门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损害评估
配合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提供辖区相关基础资料、隐患排查记录、事件配合处置情况等,协助区级部门完成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事件调查
配合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提供事件相关信息、排查记录、配合处置情况等,协助区级部门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配合做好调查相关工作。
5.4 总结评估
配合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提供街道配合处置工作情况、相关台账资料等,协助区级部门完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参照《上海市普陀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应急保障相关要求,重点做好应急队伍和街道财政保障工作,配合区级部门做好其他应急保障工作,具体如下:
6.1 队伍保障
社区管理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居民区,加强由街道工作人员、志愿者、辖区单位工作人员等构成的应急配合队伍建设,明确队伍组成、职责分工和调用机制。规范队伍管理、训练、调用、值班值守等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配合处置培训和演练,提高配合区级部门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的能力。
6.2 资金保障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根据受灾情况,街道负责筹措抢险物资和生活物资,所需资金由街道财政统一落实。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6.3 其他保障
配合区级部门做好物资装备、通信、交通运输、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街道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配,配合区级部门做好物资调拨和配送;配合区级部门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预警、监测和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提升配合处置的智能化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社区管理办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社区管理办按照相关规定和区级预案修订要求,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评估结果、区级预案修订情况、街道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培训和演练
本预案实施后,由社区管理办会同街道相关部门、各居民区和有关单位,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增强街道工作人员、居民区工作人员、辖区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配合意识和能力。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普陀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真如镇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
附件1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本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规定如下:
一、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