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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8年10月06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普府【2008】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融入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继续做好“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发[2007]21号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服务大局,进一步做好合作交流工作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和市政府对合作交流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全区国内合作交流和对口支援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和合作交流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协调、部署区合作交流与对口支援工作,增强全区合作交流工作的统筹协调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尤其是与长三角地区、对口支援地区的合作交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促进区内条块联动、部门联动,增强合作交流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合作交流工作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要建立全区信息沟通平台,充实和完善部门间联络员、协调员、信息员和统计员队伍,使合作交流、对口支援等各方面的信息能够实时、有效地得到沟通、反馈和利用。要健全合作交流数据统计制度,加强分析研究、综合协调,为开拓国内合作交流新领域提供新思路。
二、扩大开放、优化环境,为各地企业来沪发展提供服务
(四)坚持“服务是普陀第一资源”的理念,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全面提升区各部门的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氛围,为各地企业来沪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帮助企业“借梯登高”、“借船出海”。
(五)加快优化产业结构,聚焦推进重点地区建设,加快商贸物流建设,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园区经济和滨河经济,提高服务辐射长三角的能力。
(六)鼓励外省市大企业、大集团的总部,民营企业的总部,外省市县级以上驻沪办事机构来本区投资、落户,重点支持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业、科技研发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专业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支持金融、信息、律师、会计、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
(七)建立项目落户过程中的“首问责任制”和“菜单式”服务模式,努力做到“一次讲清、二次办结”。对各地来区投资符合本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享用“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各地来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誉良好的,年检时可采用申报备案制。
(八)对来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个人,实行与本区企业与个人投资经营的同等待遇,平等参与本市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公开公平参与对上海企业的并购与产权交易转让。
(九)各地来区投资企业应按市、区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来区投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对各地来区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适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区教育局根据规定就近安排就读或借读。对符合各地来区投资企业职工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的,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参加本市统一高考。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的,向区合作交流办提出申请,由区合作交流办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合作交流办审核确认,经市教委核定后,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相关高等院校。
三、立足共赢、优势互补,积极参与地区间合作交流
(十一)以友好城区合作为龙头,不断巩固、深化与现有友好城区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友好城区之间的人员互访、经贸合作和信息沟通。将友好城区作为参与长三角合作、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的依托和支撑。以市、区经贸推介活动为载体,发挥两地比较优势,不断拓宽合作领域。
(十二)完善普陀区与长三角地区互利共赢的政府合作机制,加强区域间部门沟通和项目协调,依托长三角地区企业联席会议的交流平台,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合作。
(十三)立足统筹区域发展的国家战略,积极参与、服务“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利用普陀商贸物流功能,积极支持西部发展特色农业的展示、推介和销售,支持东北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中部发展高附加值的资源型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共同繁荣。鼓励和组织本区企业到上述地区投资、发展。
(十四)发挥上海人力资源的比较优势,积极开展“长三角”与西部、东北、中部地区的人才合作交流,共同建设人才交流服务平台,鼓励引导本区各类人才去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创业和工作。
(十五)加强与优势互补省份的战略合作,“引进来、走出去”,既要吸引外省市优势企业到普陀设窗口,拓展发展空间,又要鼓励本区优势企业去外省市投资经营。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十六)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对口支援地区实际,根据我区财力状况,“动真情、重实效、抓示范、创特色”,以项目为载体,以示范为启示,以实效为目的,完善挂职干部选派机制,健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激励机制。
(十七)对云南普洱市景东、镇沅两县,以整村推进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增收和劳务培训、输出为两翼,做好重点村建设项目、劳务输出项目和“苦聪人”脱贫项目,抓好普洱市澜沧县的支教工作。
(十八)对西藏日喀则和新疆阿克苏地区,推动援助项目向基层和农牧民倾斜,重点建设扶贫开发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提高智力性扶持的比重;加强在旅游、土特产等优势产业方面的合作;帮助提高传统特色产业的附加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九)每年组织代表团到对口支援地区考察学习,指导、支持当地建设,提供普陀区与对口支援地区企业之间的投资交流平台,鼓励本区企业到对口支援地区投资经营、开发实业,为对口支援地区来本区开展经贸推介、人才招聘等活动提供服务。
(二十)组织实施“人才对口合作计划”,加大智力支持,选优配强援外干部,选派优秀教师、大学生去对口支援地区支教,加强对援外干部、支教教师、志愿者的支持和关心,尽力帮助解决后顾之忧。加大人才培训开发力度,形成人才培育机制,为对口支援地区来本区考察、培训提供支持。搭建平台,通过干部为纽带,加大信息沟通,定期与对口支援地区交流联系,加强代表团互访。
(二十一)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对合作交流工作的支撑作用。在实施对口支援的项目中,要确保资金投向的可行性;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管理的要求,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加强对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五、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引导各方参与合作交流工作
(二十二)加强沟通、主动服务,重视本区驻沪办事机构、商会、各地投资企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创造条件、提供机会,调动各方积极性,整合各项资源,积极做好区合作交流和对口支援工作,为本区企业到各地发展提供服务、做好沟通。
(二十三)发挥兄弟省、区、市驻沪办事机构在区集聚的优势,主动为驻沪办事机构提供信息、协调服务,全区要形成合力,为办事处工作、生活、学习提供便利。通过组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会、免费赠送《新普陀报》、座谈会、走访等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依托驻沪办事机构的优势,促进地区间信息、人才、资金、科技等资源合理流动,重点做好普洱市等对口支援地区联络处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四)充分依托各地商会,加强沟通与联络,支持各地商会在普陀开展经贸活动,利用商会的网络优势,吸引商会企业参与本区合作交流和经济建设活动。
(二十五)发挥区各地投资企业协会的服务功能,通过举办“企业家沙龙”活动等方式加强与各地来区投资企业的联系,把企业的需要作为第一职责,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十六)鼓励在区中介机构与本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对接,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探索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国内合作交流的新途径。
(二十七)区合作交流办公室作为区合作交流、对口支援的综合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促进政策意见落实。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