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005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一、受理部门:
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三、应具备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董事会决议或职代会决议;
4、清算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7、民办非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五、办事程序:
1、召开董事会或职代会;
2、成立清算领导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3、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4、向区社团局提交申请;
5、经区民政局核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告。
六、受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2、受理地点: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6室。
3、联系电话:52564588×7935、7936
4、监督电话:62655495
普陀区民政局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