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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2005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受理部门:
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三、应具备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变更与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和许可证;
3、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六、办事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
2、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3、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批;
4、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
5、经区民政局核准,办理变更换证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受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2、受理地点: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6室。
3、联系电话:52564588×7935、7936
4、监督电话:62655495

普陀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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