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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2005年08月2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受理部门:
普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三、应具备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变更与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
3、新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和许可证。
六、办事程序:
1、向原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原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向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新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向区社团局提交变更申请;
4、经区民政局核准,办理变更换证。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受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2、受理地点: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906室。
3、联系电话:52564588×7935、7936
4、监督电话:62655495

普陀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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