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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执行“关于上海市经营性公墓年度复核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09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加强本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条款的有关要求,从一九九六年起,对本市经营公墓的单位和其他经营墓葬业务的单位进行年度复核。现将此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上海市经营性公墓年度复核的若干规定
关于上海市经营性公墓年度复核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加强本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公墓经营者接受年度复核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公墓包含其他经营墓葬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公墓)。
三、上海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殡管处)具体负责公墓的年度复核工作。
区、县殡葬管理所(以下简称区、县殡管所)负责本区域内公墓的年度初步复核工作。
四、年度复核时间:自每年的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五、年度复核内容:
l、管理费的缴纳;
2、维护费的收取和保管;
3、收费标准的执行;
4、墓穴的销售和管理;
5、墓葬业务的委托代办;
6、公墓业务广告的审核;
7、公墓用地的审批;
8、其他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申请年度复核需提供的材料:
1、年度复核申请书;
2、《公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年度复核报告书;
4、审计鉴证报告;
5、市殡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本规定所指的年度为上一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年度复核程序:
l、公墓应在每年的四月一日前向市殡管处提出年度复核的申请;
2、市殡管处接到年度复核申请书后,安排公墓到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鉴证:
3、市殡管处在审计结束后向公墓发送年度复核的通知书;
4、公墓自接到年度复核的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通知书的要求,向所在地的殡管所报送年度复核的所有材料;
5、区、县殡管所自接到申请年度复核的公墓报送的所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复核,并将初步复核的意见和所有材料送市殡管处;
6、市殡管处自接到区、县殡管所初步复核的意见和公墓报送的所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年度复核结论。
九、年度复核结论:
年度复核后,由市殡管处对申请复核的公墓作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并按下列办法作出处理:
l、年度复核合格的公墓,由市殡管处发给《许可证》;
2、年度复核基本合格的公墓,按照复核结论中指出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整改工作,经过再次复核合格后,由市殡管处发给《许可证》;
3、年度复核不合格的公墓,不发给《许可证》,不得从事墓葬业务的经营活动。
4、未经年度复核的公墓,不发给《许可证》,不得从事墓葬业务的经营活动。
十、本规定由市殡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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