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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普陀区分会关于开展首届普陀“慈善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2007年01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慈善大会精神,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本区慈善事业。将于2006年下半年召开首届普陀区慈善大会,并在大会上进行表彰。现就评选普陀“慈善之星”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
自2004年以来热心于普陀区慈善事业,在捐款、助医、助学、助困和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事迹生动感人,得到社会和群众公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条件
1、首届普陀“慈善之星”单位评选条件:
(1)积极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2)积极将慈善文化融入企业文化,企业员工参与慈善公益事业量多、面广、热情高。
(3)社会慈善公益形象好,在行业中有较高威望。
(4)在社会上传播和推广慈善理念效果显著。
2、首届普陀“慈善之星”个人评选条件:
(1)热心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
(2)主动捐款捐物、乐善好施。
(3)以参加志愿服务、奉献专业技能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3、慈善募集先进组织奖评选条件:
(1)积极组织发动本单位募集善款,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2)组织募集慈善资金成绩显著。
(3)带头宣传慈善理念,积极营造慈善氛围。
三、评选工作要求
1、成立普陀区“慈善之星”评选活动委员会(评选活动委员会设在区慈善分会),负责首届“慈善之星”评选工作。
2、各街道、镇及相关委、办、局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向普陀区分会推荐候选名单,认真填写评选推荐表,并附评选材料。评选材料要求内容详实,事迹感人,字数在600~1000字以内,于2006年7月9日前报评选活动委员会。
3、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1)2006年6月10日至6月18日为动员布置阶段;
(2)2006年6月19日至7月9日为申报阶段;
(3)2006年7月10日至7月18日为评选阶段。
四、评选名额分配
1、普陀“慈善之星”共50名,其中:企事业单位40名、个人10名。
2、慈善募集先进组织奖(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10名。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普陀区分会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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