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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09年06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民政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印发)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部门)
  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倪辉担任,副组长由陈张良担任,组员由张大建、吴伊佩、张玉兰、费瑞芳、朱荣科、吴国民、杨勇、钱翠萍、许国祯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各业务科室实施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吴伊佩,成员:刘沁田。
机关各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督促相关科室实施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本细则;定期组织编制和修订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目录及各类政府信息;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及其信息公开咨询和申请受理;开展相关统计和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投诉处理工作。
  (三)区社团局负责有关民间组织管理服务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督促、推动社团局实施信息公开规定和本细则,提供相关信息目录及信息。
  (四)各业务科室按照规定主动做好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整理、修订并提供各类公开信息;配合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信息的处理等工作。
  (五)局信息中心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页的更新维护,做好网上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管理规范和工作发展信息
  1、区民政局承担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民政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3、市、区政府实事落实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信息
  1、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标准、条件;
  2、区民政局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事程序、办理期限、办事条件、地址、收费情况及办理结果;
  (三)组织机构信息
  1、区民政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领导工作分工;
  2、区民政局及其所属机构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已经被变更或废止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依据;
  (二)近五年本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情况;
  (三)已经被变更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标准、条件;
  (四)民政部门掌握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但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或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
  (五)其他已经失效并可以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
  (六)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密范围,但涉及面较窄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保密的信息;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普陀区政府网站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形式予以公开:
  (一)区民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有关办事场所、公告栏等;
  (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免费向公众提供。
  第七条  (对申请获得信息的处理)
  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获得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场对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内容描述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区民政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
  要求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自身信息的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确认书面申请中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签名或者盖章。相关科室应当配合信息公开查阅室做好受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要求予以更改的,应当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说明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可以部分公开的,涉及第三方信息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的信息,答复申请人时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的形式)
  依申请提供信息,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期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依照本实施细则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收费)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帮助)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信息的维护更新)
  各科室应当根据工作发展和政策调整,及时更新并完善本科室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原则上每月补充或者更新一次。
  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公告,应当及时通过普陀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更新的审核程序)
  科室要求发布、修改、更新、撤消已经上网发布的有关政府信息,须附原件、修改或更新的公开事项书面和电子文本,送交局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对科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发布、修改、更新、撤消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涉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和全局综合性工作的,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局信息中心及时在普陀政府网站上发布或者作相应的内容调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
  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汇总完成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区信息委。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对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并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是否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
  (二)是否提供或者及时更新本科室的办事指南、信息目录;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是否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是否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
  (五)是否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为,由局纪委负责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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