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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地区工作办公室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0年01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工作内容和相关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条(法律依据)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

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本办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办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科室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条(工作机制)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我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条(财政信息公开)

综合科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制度,公开本办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计表。

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各科室应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主动向综合科提交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公开机制

第八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各科室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签发执行。

第九条(主动公开目录)

各科室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各科室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十条(发布渠道)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我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各科室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及时综合科提供经主要领导审核通过的公开信息文本,由综合科统一“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科提交公开内容,综合科应当在收到公开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

综合科应当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及时编制、上报上一年度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

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综合科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复议及诉讼

因信息公开工作被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且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综合科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各科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普陀区地区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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