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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本区人民防空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践行监管为民理念,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沪法治政府办〔2022〕9号),及市国动办《上海市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国动归〔2025〕1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普陀区市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 、坚持依法监管。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宽严相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把握好法律的基本要求,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质量和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对符合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不予处罚。
二、坚持教育引导。灵活运用说服教育、指导约谈、劝导示范等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遵守人民防空各项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三、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与行政处罚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加以整改。
四、本《不予处罚清单》自2025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3日。
附件:普陀区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普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普陀区人民防空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
法律依据 |
1 |
单位或者个人因不及时维护保养、设置障碍装置等行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违法; 2.导致不超过三扇人防门启 闭不畅,但不影响民防工程主 体 结 构 ; 3.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 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2 |
单位或者个人因不及时维护保养等行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违法; 2.导致不超过三处人防门密 闭橡胶条或闭锁装置等零部件缺失,无法正常使用; 3.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3 |
单位或者个人因不及时维护保养等行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违法; 2.导致不超过三处防爆波活 门零部件或超压排气活门零 部件缺失,无法正常使用; 3.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 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4 |
单位或者个人因不及时维护保养等行为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违法; 2.导致不超过三处呼唤按钮 零部件或通风信号箱及相关 零部件、灯具缺失或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3.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5 |
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1 .初次违法; 2.在人防工程使用中,给排 水、电气等管线擅自开孔穿越 人防主体结构,开孔数量不超 过二处,且孔径不超过50mm;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民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从事禁止行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6 |
建设单位未向市或者区国动办报送人防工程竣工档案 |
1.未按照承诺期限报送人防工程竣工档案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竣工档案的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未向市或者区民防办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单位或个人出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 |
1 .初次违法; 2.出租的面积所占比例不超 过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3%;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8 |
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 |
1 .初次违法; 2.使用的面积所占比例不超 过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3%;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民防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9 |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1 .初次违法;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0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人防工程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
1 .初次违法;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项: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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