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关于《普陀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6年09月0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一、本文件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

征收对象为在普陀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性质是什么?不同垃圾种类的收费标准如何?

收费性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桶容量为240升,依据《关于普陀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普价管〔2014〕8号)以及《关于优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文件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6〕3号),生活垃圾(干垃圾)36元/桶,生活垃圾(其他厨余垃圾)36元/桶,餐厨垃圾(不含餐厨废弃油脂)54元/桶。若使用非标准桶,按容量体积同比例折算。

三、哪些单位可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他减免文件,按照市、区最新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流程包括哪些环节?核缴周期是什么?

流程包括文件告知、申报产生量、核定清运量、签订合同、清运作业、清运量确认、费用支付与结算,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核缴周期原则上为自然年,每年第四季度申报下一年度产生量;新办单位通过“随申办•开店一件事”申报当年度产生量。

五、单位如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哪些缴费方式?

有对公账户的单位通过对公转账缴费;无对公账户的沿街商铺、个体经营者可扫码支付;线上缴费困难的可至征收单位财务部门线下缴费。

六、若实际清运量与合同签订量不一致,如何结算?

(一)实际年清运量大于合同签订量的,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协议,由征收对象补缴相应费用;

(二)实际年清运量小于合同签订量的,征收对象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结算:1、仍按合同金额结算,清运量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2、按实际年清运量结算,如涉及退费,征收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后一个季度内提交申请,相关费用按原缴费路径退还。

七、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将面临哪些处罚?

由征收单位督促整改;涉嫌违法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已签订合同但未付费的,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八、文件中“其他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其他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分享: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