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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委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10月13日 来源: 上海普陀1、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提升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管理规范性与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层面法规,以及财政部、上海市关于盘活和管理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充分结合了本区的具体实际情况。
2、政策适用范围是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有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持有的,可通过出租、合作经营等非公益性用途获取收益的房产,均界定为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房产。
3、政策的预期目标是什么?
建立集中统一、委托运营的管理机制。将本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纳入区级公物仓实施统筹,并经区政府审批后,授权区属国有企业依托其专业平台,实行市场化出租与运营,旨在显著增强本区行政事业房屋资产的统筹调控能力与综合收益水平。
4、政策包括哪些核心关键举措?
建立绩效挂钩的委托管理费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管理绩效进行年度监督考核。该考核以运营效率与管理规范为核心,全面评估其在房产出租、租金收缴、费用控制、收益结算等方面的工作实效。区财政局将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并参考受托房产的合同租金总额,综合确定应支付的委托管理费。
5、政策执行标准是什么?
纳入委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须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房产权属单位应与区属国有企业签订书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租赁管理、维修维护、日常安全管理等相关事项,协议报区财政局备案。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段、同期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或评估。
6、政策执行中有何注意事项?
为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与灵活性,房产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到期后须重新评估市场公允价值方可续租或再次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出租期间,区属国有企业应履行监督职责,原则上禁止承租方转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转租,须事先征得房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同意或在原出租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报区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