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检查事项 2025年03月3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序号

检查事项

1

对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处罚

2

对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处罚

3

对擅自迁移树木的处罚

4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

5

对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处罚

6

对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处罚

7

对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

8

对建设、养护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9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10

对责任人未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的处罚

11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12

对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13

对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的处罚

14

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处罚

15

对户外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处罚

16

对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的处罚

17

对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18

对在树木和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的处罚

19

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处罚

20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21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的处罚

22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23

对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处罚

24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25

对机动车船未保持容貌整洁的处罚

26

对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未保持整洁、完好的处罚

27

对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处罚

28

对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产生泄露、散落或者飞扬的处罚

29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30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31

对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32

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33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34

对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的处罚

35

对码头、船舶未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处罚

36

对在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水上航行时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垃圾、粪便污染水域的处罚

37

对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未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的处罚

38

对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未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或者未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处罚

39

对公共绿地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绿地内垃圾杂物或者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的处罚

40

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罚

41

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材料的处罚

42

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43

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处罚

44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45

对经批准临时占路举办活动未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或者未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46

对居民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

47

对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8

对饲养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49

对自行收集、运输废弃物的单位未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处罚

50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51

对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垃圾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的处罚

52

对作业服务单位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处罚

53

对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单位未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的处罚

54

对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55

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56

对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57

对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58

对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罚

59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60

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遵循作业服务标准或者未达到质量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的处罚

61

对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未按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62

对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等人流集散场所未按环境卫生设施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及垃圾收集容
器的处罚

63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64

对未办理餐厨垃圾申报手续的处罚

65

对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及未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处罚

66

对未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处罚

67

对责令限期补缴餐厨垃圾处理费,逾期不补缴的处罚

68

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罚

69

对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规定以外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处罚

70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处罚

71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处罚

72

对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处罚

73

对收运单位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规定的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罚

74

对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备案的处罚

75

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未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罚

76

对餐厨废弃油脂贮存、初加工场所未按要求开启、使用电子监控设备的处罚

77

对收运单位未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的处罚

78

对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合同备案的处罚

79

对处置场所未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罚

80

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81

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处罚

82

对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处罚

83

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处罚

84

对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85

对机动车清洗设施不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的处罚

86

对任意排放机动车清洗产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他污物的处罚

87

对机动车清洗企业强行拦车清洗的处罚

88

对机动车清洗企业只收费不清洗的处罚

89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罚

90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的处罚

91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92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罚

93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照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94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的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95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随意堆积、堆放秸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腐烂的秸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
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96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处罚

97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未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的处罚

98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自行处置垃圾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99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100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处罚

101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罚

102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罚

103

对本市集镇、村庄范围内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设施残缺的处罚

104

对运输单位或者作业服务单位违反相关技术要求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要求的车辆或者船舶的处罚

105

对运输单位或者作业服务单位违反相关运输管理要求使用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要求的车辆或者船舶的处罚

106

对运输单位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107

对建设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的处罚

108

对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或者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109

对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排放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的处罚

110

对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处罚

111

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处罚

112

对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的处罚

113

对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的处罚

114

对在沿岸码头和船舶上装卸作业或船舶航行时货物或垃圾散落、溢漏、漂散而污染水域环境卫
生的处罚

115

对未按规定申报船舶扫舱垃圾产量和处置方案的处罚

116

对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水面保洁工作的处罚

117

对船舶未按规定设置垃圾或粪便容器的处罚

118

对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处罚

119

对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的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处罚

120

对利用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的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处罚

121

对利用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的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处罚

122

对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以外的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
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处罚

123

对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处罚

124

对流动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或者未及时修复、更新的处罚

125

对道路及公共场所保洁作业服务单位未遵守服务规范的处罚

126

对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127

对擅自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128

对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的处罚

129

对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的处罚

130

对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处罚

131

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情况的处罚

132

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收运活动的处罚

133

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方案的处罚

134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处罚

135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136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137

对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罚

138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行为的处罚

139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行为的处罚

140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行为的处罚

141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142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43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144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45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4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47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148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49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5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51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52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53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15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55

对在树木和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行为的处罚

156

对在树木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157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处罚

158

对在主要道路、商业集中区域、景观区域、交通集散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处罚

159

对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160

对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乱扔犬只尸体的处罚

161

对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处罚

162

对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处罚

163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处罚

164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罚

165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的处罚

166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物超过道路限载重物的处罚

167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处罚

168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169

对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的处罚

170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处罚

171

对未及时拆除、迁移设施或者未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处罚

172

对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未加固城市道路的处罚

173

对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作业的处罚

174

对擅自占用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未造成损坏的处罚

175

对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的处罚

176

对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罚

177

对超过批准的临时占用面积或者限期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的处罚

178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罚

179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180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181

对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182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83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84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185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86

对在城管执法部门履职时拒绝、阻挠其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87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188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189

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90

对露天仓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处罚

191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处罚

192

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处罚

193

对经营性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处罚

194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95

对无证无照饮食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的处罚

196

对不按规定排放空调冷凝水的处罚

197

对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

198

对违反相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

199

对道路运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处罚

200

对堆场作业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处罚

20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的处罚

202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处罚

203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罚

204

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处罚

205

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的处罚

206

对破坏房屋外貌的处罚

207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

208

对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处罚

209

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210

对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处罚

211

对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212

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处罚

213

对除当事人取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四个文书之一的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214

对公共场所的招
牌、设施用字违反规定的处罚

215

对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处罚

216

对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处罚

217

对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

218

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处罚

219

对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处罚

220

对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的处罚

221

对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222

对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223

对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处罚

224

对将禁止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处罚

225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226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227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228

对将不得出租或转租的房屋出租或转租的处罚

229

对当事人违反规定预租商品房的处罚

230

对出租人未缴纳土地收益的处罚

231

对擅自调整租金标准的处罚

232

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或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处罚

233

对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234

对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235

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236

对建设单位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或者未按照规
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237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处罚

238

对业主委员会委
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处罚

239

对建设单位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处罚

240

对物业出售人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241

对业主未按要求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242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243

对装修人违规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244

对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理

245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246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247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248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249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250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251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列账或者未按期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的处罚

252

对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处罚

253

对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

254

对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处罚

255

对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处罚

256

对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的处罚

257

对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处罚

258

对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处罚

259

对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处罚

260

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261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的处罚

262

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协调管理或者督促责任致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实的处罚

263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罚

264

对施工单位脚手架杆件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265

对施工单位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66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施工的处罚

267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的处罚

268

对施工单位在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未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的处罚

269

对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未设置安全通道的处罚

270

对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未设置围档予以封闭的处罚

271

对施工单位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的处罚

272

对施工单位未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的处罚

273

对施工单位在生活区设置宿舍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74

对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围档设置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处罚

275

对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安全网未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的处罚

276

对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撑的处罚

277

对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的处罚

278

对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施工现场设置宿舍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处罚

279

对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采用钢筋、模板成型加工作业的处罚

280

对本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在轨道交通站点、隧道工程工作井施工,未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的处罚

281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处罚

282

对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处罚

283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处罚

284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285

对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处罚

286

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处罚

287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288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289

对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处罚

290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291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292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巡查或者未如实记录巡查情况的处罚

293

对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报告相关部门的处罚

294

对房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排查结果和维修方案进行公示的处罚

295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296

对房屋检测鉴定单位未按照要求通知或者报告的处罚

297

对设置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的处罚

298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开展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299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300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的行政处罚

301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的行政处罚

302

对在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内沿岸捕捞的行政处罚

30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处罚

304

对辖区内重点监管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305

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306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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